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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工業局辦理加強投資策略性服務業實施方案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7 月 19 日
一、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加強投資策略性服務業實施方
    案(以下簡稱本方案),以促進服務業發展,增加我國服務業之就業
    機會、擴大服務輸出及協助中小型服務業者籌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為保管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基金),
    得委託信託業者設立國家發展基金加強投資策略性服務業信託專戶(
    以下簡稱本專戶),每月提供專戶財務報告送本局轉國家發展基金備
    查。


三、本局得視需要委任專業管理公司辦理相關投資案件之投資評估、審議
    及投資後管理。受委任之專業管理公司,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屬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者:
      1.依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設立營運管理辦法設立登記滿二年以上。
      2.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3.專職投資人員三人以上。
      4.其他經本局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二)屬金融機構者:
      1.依銀行法設立登記滿二年以上,且設有投資部門。
      2.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二百五十億元以上。
      3.專職投資人員十人以上。
      4.其他經本局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三)屬創業投資事業者:
      1.依公司法設立登記滿二年以上之創業投資公司或創業投資管理顧
        問公司。
      2.創業投資公司、創導性投資公司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創業投資管理顧問公司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3.專職投資人員五人以上。
      4.其他經本局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四)屬投資公司者:
      1.依公司法設立登記滿二年以上之投資公司。
      2.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3.專職投資人員三人以上。
      4.其他經本局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四、本方案之執行,採分配額度及共用額度二種方式;分配額度方式由本
    局核定各專業管理公司投資額度;共用額度方式由數家專業管理公司
    共同使用本局核定之同一投資額度。實際執行方式於委託契約中訂定
    之。


五、參與評選之專業管理公司,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營運計畫書應詳述下列事項:
      1.投資原則及績效管理預期目標;採分配額度方式者,另需敘明申
        請使用投資額度。
      2.組織結構、董監事名冊、投資經營團隊、專職人員姓名、經歷及
        從事投資工作經驗名單。
      3.最近二年以上之投資績效。 
      4.投資案標準評估程序、投資審議會組織、召集、開會程序及決議
        方法、投資後管理及退出程序。
      5.內部稽核與控制制度及最近二個會計年度財務報表。
(二)聲明書,應記載同意以下事項;並簽訂於委任契約中:
      1.遵守國家發展基金所訂定創業投資事業人員道德行為準則。
      2.按季向本局提報投資組合異動情形、投資與處分原則,並副知國
        家發展基金管理會。負責管理其它創投基金,亦同。
      3.訂定管理作業手冊及建置網路化電腦管理系統。
      4.在本專戶持股未處分前,若欲處分所持與本專戶共同投資事業之
        股權全部或一部時,應於處分前通知本局,並將處分情形於季報
        中揭露。
      5.配合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或本局要求,提供與本專戶投資有關之
        文件。
      6.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經本局通知定期改善;未於期限內改善者
        ,本局得終止契約。
      7.對於所投資事業有無法管理情事之虞時,應於事前之合理期間內
        ,報請本局同意終止契約,並應檢附持有所管理投資事業之相關
        文件。
      8.依本局指示接管其他契約終止之專業管理公司所管理之本專戶被
        投資事業。
(三)其他本局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六、本專戶投資原則如下:
(一)投資範圍限於國內策略性服務業者,包括資訊服務業、華文電子商
      務、數位內容、雲端運算、會展產業、美食國際化、國際物流、養
      生照護、設計服務業、連鎖加盟業、觀光旅遊業、能源技術服務業
      及其他經本局專案認定之服務業,但不得投資於上市、上櫃公司。
(二)本專戶原則限投資國內公司,惟為呼應本方案擴大服務輸出之政策
      目的,若屬已投資案件因國際化之實務需求,與海外公司進行股權
      交換,使本專戶持有海外公司股權,對於股權交換當次及後續該海
      外公司之增資,應由本局針對個案進行專案審查,並經簽報核准後
      始得為之。
(三)各投資案件合計之金額及比率
      1.合計公股股權比率以不超過該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
        九為限。
      2.本專戶不得擔任該被投資事業最大股權持有者。
(四)專業管理公司投資已發行流通股份之累計金額,採分配額度執行方
      式者,不得超過該公司於本專戶可使用投資額度五分之一;採共用
      額度方式者,不得超過該專業管理公司已使用投資額度五分之一。


七、本專戶投資方式及程序如下:
(一)專業管理公司應與本專戶共同投資,且不低於本專戶投資金額三分
      之一參與投資。
(二)中小企業開發公司得以不低於本專戶投資金額五分之一為共同投資
      金額;如本專戶投資金額總計達當次增資額度二分之一,或當次係
      投資已發行流通股份者,應以不低於本專戶投資金額四分之一為共
      同投資金額;如本專戶投資金額總計達三千萬元,應以不低於本專
      戶投資金額三分之一為共同投資金額。
(三)專業管理公司投資前以自有資金或代管基金自行投資管理之事業,
      其非屬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之投資事業者,應以不低於本專戶投資
      金額參與投資。
(四)投資前,應由專業管理公司先行評估其投資計畫(包含投資目的、
      所營事業、資本形成、投資總額及資金來源、技術、財務及市場可
      行性等投資效益分析、風險分析、分年進度、經營管理分析、產業
      專家意見),做成投資評估報告並建檔保存。
(五)專業管理公司應擬具投資評估建議報告送投資審議會討論,投資審
      議會由專業管理公司總經理(金融機構為協理級)以上人員召集,
      委員應包含本局、專業管理公司代表,國家發展基金列席;必要時
      ,得視投資個案聘請相關產業之專家學者列席擔任諮詢委員。
(六)專業管理公司就決議通過之案件,應檢附投資評估報告及投資審議
      會決議紀錄等相關文件,報經本局送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備查。


八、本局按國家發展基金核定之管理費支付基準支付專業管理公司管理費
    ,自合約生效之日起至本方案第十年最終之日止,於本方案第十一年
    之始日起至本方案第十三年最終之日期間之剩餘投資案,調降管理費
    率,剩餘投資案未於三年內處分完畢,不再支付管理費。並按國家發
    展基金核定之績效獎金分配原則及比率,俟全部投資成本回收餘有利
    潤後,進行績效獎金之分配。


九、本專戶投資事業之監督管理如下:
(一)專業管理公司如取得被投資事業之董、監事席次,得推派董、監事
      人選參與被投資事業之董事會,以確實瞭解其營運情形。
(二)專業管理公司應就投資事業股東會與董事會會議內容研提處理方案
      ,若有重大議題應於會前通報本局。
(三)為能達到分類重點管理之效果,專業管理公司應依各投資事業之營
      運績效及經營情況,將所有投資事業分成下列五大類,依本局訂定
      之各該類股權處理基準,分類管理,並應每季就各被投資事業之最
      新營運及財務情況,重新檢討調整:
      1.正常戶:最近年度之營運及獲利情況均屬穩定良好者,應定期核
        閱其財務報表。
      2.觀察戶:公司成立未滿五年,營運績效尚待觀察者,應定期核閱
        其財務報表。
      3.追蹤戶:公司成立五年以上,營運績效不佳者,應於每月核閱其
        財務報表,且定期檢討。
      4.列管戶:公司營運或管理遭逢重大困難者,應每月定期檢討。
      5.沖銷戶:公司長期營運困難,大部分已提列投資損失者,俟全數
        提列損失完畢後予以結案。
(四)前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投資事業屬公開發行者,財務報表之內容及格
      式由本局另定之。
(五)為掌握被投資事業之經營狀況,專業管理公司應擬訂訪視計畫,定
      期或不定期前往投資事業實地訪查,以實地了解其經營情形。
(六)專業管理公司應每季提供被投資事業經營概況報告及每年提供年度
      檢討分析,送本局轉國家發展基金備查。


十、專業管理公司辦理其他與本專戶投資管理工作有關之事務時,應盡善
    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專業判斷,以符合本專戶之利益,履行本要點
    規定之義務,如屬重大事項則須事先徵求本局之同意後方得為之。
    若因專業管理公司或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之故意、過失而違反
    本要點之行為,致損及本專戶之權益時,專業管理公司應負損害賠償
    責任。


十一、為落實委外管理機制之建立,俾確保國家發展基金投資權益,本方
      案每二年進行檢討;其後續處理方式如下:
  (一)執行方式採分配額度之專業管理公司,其投資管理績效未達預期
        目標;或有其他營運不善致影響投資管理績效情事,經檢討評估
        ,通知限期改善仍無法改善者,收回尚未使用之投資額度,其執
        行方式改採共用額度。
  (二)執行方式採共用額度者,於檢討時,就營運不善致影響投資管理
        績效情事者,通知限期改善。


十二、專業管理公司嚴重違反國家發展基金創業投資事業人員道德行為準
      則者,終止該公司委任契約,並報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備查,其已
      投資部分,由本局指示其他專業管理公司接管;採分配額度執行方
      式之專業管理公司,於契約終止後所餘尚未使用之投資額度,由本
      局收回另並另行委託;接管其他專業管理公司額度者,接管部分投
      資管理績效目標,由本局與該接管公司另行協商定之。


十三、專業管理公司應按時更新電腦管理系統並登錄相關資料,對被投資
      公司之重大情事,應即時通報本局,並為必要之處理。


十四、專業管理公司依第五點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揭露管理其他創投基金投
      資內容及原則,而有違反其營業秘密保護約定之虞時,經提出合理
      說明後,並經本局同意者,得免除揭露義務。


十五、本要點視為委任專業管理公司契約之一部分,未盡事宜,得另訂於
      委任契約及本專戶信託契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