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韓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一、為強化臺韓合作關係、便利申請人主張優先權及提高審查效率,並執

行專利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臺韓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係指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以下簡稱「智慧局」)與韓國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韓國智慧局

」),透過相互合作,以電子交換方式相互取得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

之作業。

本作業要點所稱專利,僅適用於發明或新型專利,不適用於設計專利

三、本作業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一局:係指申請人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為主張優先權基礎

案之申請局。

(二)第二局:係指申請人已在第一局提出專利申請後,又就相同創

作提出專利申請並主張第一局之專利申請案為優先權基礎案之

受理局。

四、智慧局作為第一局之作業流程:

(一)申請人在智慧局第一次申請專利,嗣後欲向韓國智慧局申請專

利,並主張優先權者,得向智慧局聲明電子交換優先權證明文

件。

(二)申請人為前款聲明者,視為同意智慧局將該申請案相關申請資

料以電子方式提供韓國智慧局作為優先權證明文件之用。

(三)申請人嗣後向韓國智慧局申請專利,主張我國優先權,得以已

向智慧局聲明電子交換優先權證明文件,替代紙本優先權證明

文件。

(四)韓國智慧局於收受申請人依前款所提出之聲明後,將依其作業

程序辦理。

(五)智慧局於接收韓國智慧局所傳送之主張優先權清單後,經核對

申請日、申請案號、專利類別及申請人依第一款所為聲明,對

應無誤時,將作成優先權證明文件之電子檔案,經加密後以郵

寄或網路傳輸方式交換予韓國智慧財產局。

五、智慧局作為第二局之作業流程:

(一)申請人主張韓國優先權,聲明以電子交換優先權證明文件,視

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

(二)智慧局於收受申請人前款之聲明後,將列入主張優先權清單,

以郵寄或網路傳輸方式交換予韓國智慧局。

(三)韓國智慧局於接收智慧局所傳送之主張優先權清單後,將依其

作業程序辦理。

六、智慧局未能依本作業要點規定,取得正確之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檔之

補救方式如下:

(一)因網路傳輸問題、系統故障或郵寄失誤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因

素造成者,由智慧局或韓國智慧局以補寄等方式補救之。經補救

後,視為申請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

(二)因申請人提出之基礎案資料有錯誤等可歸責於申請人之因素造成

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二個月內補正正確資料,或補送紙本優

先權證明文件;屆期未補正或未補送者,視為未提出優先權證明

文件。

七、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於本作業要點施行日之前者,亦得依本作業要點

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