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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總統創新獎實施要點
民國 106 年 04 月 18 日
一、設獎宗旨
    透過「總統創新獎」表揚在產品、技術、管理、服務或文化等多元領
    域有傑出創新成就且對國家經濟發展有具體貢獻者,以「創新」到「
    創業」之思維及動能協助產業結構轉型,形塑典範引領各界推動臺灣
    邁向創新經濟發展,建立完整國家創新體系進而創造經濟發展競爭優
    勢。


二、獎項定位
    鼓勵產、官、學、研等之個人或團體,積極追求在產品、技術、管理
    、組織、行銷、服務或文化等多元創新與價值創造,帶動國家整體經
    濟發展與強化國際競爭力優勢。


三、總統創新獎推動組織
    為辦理總統創新獎,設總統創新獎委員會,由經濟部部長擔任召集人
    ,置委員共十五人至十九人為原則。除經濟部部長、總統府副秘書長
    、行政院副秘書長、中央研究院副院長、教育部部長、文化部部長、
    科技部部長、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等八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
    員由總統聘請七位至十一位德高望重各界人士代表擔任之,並由經濟
    部次長擔任執行秘書。
    總統創新獎委員會委員聘期二年,期滿並得續聘,均為無給職。
    第一項委員,除當然委員依職務聘任外,其餘委員不因職務異動改聘
    。
    總統創新獎委員會委員於聘任期間,不得被提名為候選人;因故於期
    中辭聘者,於原聘任期間屆滿前亦不得被提名為候選人。
    總統創新獎委員會委員因故不足員額時,依第一項規定方式另聘委員
    補足原出缺委員之任期。
    總統創新獎委員會會議召開時,除當然委員外,不得代理。代理人得
    就會議事項,行使各項會議權利,並得對會議臨時事宜全權處理。


四、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總統府
(二) 主辦單位:經濟部


五、獎項類別及名額
(一)獎項組別分為團體組及個人組,其中個人組分為一般個人組及青年
      組(四十歲以下),每人每屆限擇一組參選。評審作業分為科技研
      發、文創加值、服務創新及人才培育等四項。
(二)上開獎項每二年頒發一次,獎項名額分為團體組二名、一般個人組
      二名、青年組一名,共計五名為原則。


六、遴選程序
(一)遴選對象資格
      具備中華民國國籍之公民、我國政府機關(構)、單位或依法設立
      之學校、企業、社(財)團法人等團體。
(二)分四階段辦理遴選作業
      1.遴選階段分為推薦及公開徵求、遴選小組評選、總統創新獎之決
        審及呈報總統。
      2.遴選時程:本要點施行後另以參選須知公告。
(三)推薦及公開徵求
      1.遴選以推薦及公開徵求方式進行。
      2.參選者應依照「總統創新獎申請書」格式撰寫申請資料。
(四)遴選小組評選
      1.為辦理總統創新獎之遴選作業,設科技研發、文創加值、服務創
        新及人才培育四組遴選小組評審,各小組由總統創新獎委員會聘
        請九人至十三人組成,並由各遴選小組自行推舉召集人。遴選小
        組就參選名單進行逐案審查後,提出推薦名單至決審會議。
      2.遴選小組會議至少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
        進行審查時,應經出席委員討論後投票,獲得出席委員四分之三
        以上同意票者,始得通過。
      3.遴選小組委員由總統創新獎委員會核聘,均為無給職。
(五)總統創新獎之決審
      1.為決議總統創新獎之得獎名單,由總統創新獎委員會委員與各遴
        選小組召集人組成決審會議,但遴選小組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者
        ,得以書面委託該組遴選小組其他委員一人代理出席。
      2.決審會議至少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決審會議
        進行審查時,應經出席委員討論後投票,獲得出席委員四分之三
        以上同意票者,始得決議得獎名單。
(六)呈報總統
      經決審會議決議之得獎名單,由經濟部呈報總統,並於適當時機公
      布得獎名單。
(七)頒獎及表揚方式
      以隆重儀式由總統親自公開頒授獎金新臺幣二百萬元、並頒發獎牌
      、獎座及獲選證書。


七、本獎項作業相關經費,由經濟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