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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太陽光電模組產品登錄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供太陽光電模組產品之合格資訊,建立
    合格模組產品名單以提高民間設置者信心,並揭示其規格、已取得之
    安全規範及產品驗證等公開資訊,特訂定本要點。


二、太陽光電模組產品之登錄,依本要點辦理。但商品檢驗主管機關另有
    規定者,依其規定。


三、本要點執行機關為本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並得委託相關專
    業機構執行本要點規定事項。


四、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且從事太陽光電模組產
    品相關製造或代理之公司。


五、申請人申請太陽光電模組產品登錄應填具太陽光電模組產品登錄申請
    表(如附件一),並檢具下列文件向能源局提出:
(一)公司最新登記(變更)文件、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
      (401 表);如公司設立未滿半年,得以公司負責人簽署之依法營
      運聲明書(如附件二)代替之。
(二)太陽光電模組產品規格書,且應符合當年度太陽光電模組產品效率
      規格(如附表)。
(三)太陽光電模組產品通過驗證標準之證明文件(含文件(
      Certificate)及完整試驗報告書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
      1.性能驗證證書。
      2.安全驗證證書。
    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訂之「台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
    且取得證明者,得免附前項第三款之證明文件。
    第一項第一款所檢附之文件應為影本,且應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
    並加蓋申請人公司章及負責人印章。
    第一項第三款所檢附之驗證證書,其有效期限自申請日起算至少須六
    個月以上。


六、前點第一項第三款之驗證標準,係指符合下列各款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與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標準規定者:
(一)性能驗證:應採 CNS 15114、CNS 15115、CNS 15534  或 IEC 612
      15:2005、IEC 61646:2008、IEC 62108:2007  驗證標準。
(二)安全驗證:應採 CNS 15118-2  或 IEC 61730-2:2004  驗證標準
      。
    除前項所定之驗證標準外,申請人就其它國際通行驗證標準,如認可
    資適用時,得檢附相關資料提請能源局審查;經審查通過者,視同符
    合前項規定。


七、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之驗證證書/試驗報告書,須經由以下第三方驗
    證機構/測試實驗室核發:
(一)驗證機構:國際電工委員會電工產品合格測試與認證組織(IECEE
      )於太陽光電類別中列名之國際驗證機構(NCB, National
      Certification Body);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可執行太陽光電產品
      驗證之驗證機構,或透過太平洋認證合作組織(PAC, Pacific
      Accreditation Cooperation) 、國際認證論壇(IAF,
      International Accreditation Forum) 簽署多邊相互承認協議(
      MLA, Multilater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 之驗證機構。
(二)測試實驗室:國際電工委員會電工產品合格測試與認證組織(
      IECEE) 於太陽光電類別中列名之驗證機構測試實驗室(CBTLs,
      Certification Body Testing Laboratories) ;全國認證基金會
      認證可執行太陽光電產品測試之實驗室,或透過亞太實驗室認證聯
      盟(APLAC, Asia Pacific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Cooperation) 、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 International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Cooperation)簽署相互承認協議(
      MRA, 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 之測試實驗室。


八、經審核符合規定之申請案,由能源局登錄於太陽光電模組產品登錄網
    站(以下簡稱本網站)。


九、太陽光電模組產品登錄於本網站之內容如下:
(一)廠牌。
(二)型號。
(三)尺寸。
(四)額定輸出功率。
(五)效率。
(六)有效期限。
(七)取得性能驗證所適用之驗證標準及驗證單位。
(八)取得安全驗證所適用之驗證標準及驗證單位。
(九)其他產品備註事項。
    前項第五款效率之計算方式:效率(%)=額定輸出功率(W)/模組
    外框面積(m2)/1,000 W.m-2×100%,取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
    位以下無條件捨去。


十、太陽光電模組產品登錄有效期限自審核通過之次日起,為期二年。但
    驗證證書有效期限早於登錄有效期限者,登錄期限以驗證證書有效期
    限為準。
    登錄於本網站之資料有任何變動,應由申請人提出變更申請。
    申請人於登錄期間,應配合能源局之產品抽查及管理監督作業;能源
    局並得委託相關專業機構依指示執行之。


十一、申請人得於登錄有效期限屆滿日前三個月內,檢附聲明書(如附件
      三)、原同意函、產品規格書與通過驗證標準之相關證明文件向能
      源局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二年。但展延期限不得超過驗證證
      書之有效期限。


十二、登錄於本網站之太陽光電模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能源局得移
      除其登錄:
  (一)申請人所提出之相關文件有偽造、不實、變造或其他違法情事,
        經查證屬實。
  (二)性能驗證證書或安全驗證證書於登錄期限內因故失效。
  (三)登錄有效期限屆滿未經申請展延或展延審核未通過。
  (四)產品使用期間曾發生事故,經能源局認定有安全疑慮。
  (五)申請人之產品經能源局或其委託相關專業機構依指示執行抽查,
        標籤登載資訊與登錄資訊不符合。
  (六)能源局或其委託相關專業機構依指示執行登錄產品相關管理監督
        作業,申請人無故不配合。
  (七)產品效率規格低於第五點附表所定該年度產品效率規格。
      有前項第一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情形之一者,能源局自移除該申請
      人之產品登錄之日起一年內,不受理同一申請人之申請案。
      有第一項第四款情形者,能源局自移除該登錄之日起一年內,不受
      理同一型號產品之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