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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標示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6 年 08 月 10 日
立法理由:

 

一、經濟部為審議有關商品標示及應行標示種類事項,依商品標示法第二十條規定設商品標示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爰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經濟部商業司司長兼任,並視每次審議商品之專業需求,於各該會議置委員至少十人,由下列成員組成之:

(一)政府機關代表。

(二)學者、專家。

(三)相關公(協)會、業界代表。

(四)消費者團體代表。

三、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決議事項應有二分之一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四、本會舉行會議時得邀請相關業者代表列席說明。

五、本會行政事務,由經濟部商業司兼辦。

六、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所需行政經費,由經濟部商業司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