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商業服務業汰換營業場所老舊空調設備、
照明燈具,以提升節電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石油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三、本要點受理申請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二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惟本部得視經費支用情形提前公告停止受理。
四、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申請單位之營業項目或事業類型符合下列之一:
1.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無上述登記而有
稅籍登記之事業,且其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符合附件一。
2.無稅籍登記,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附件二所列之事業類型,
且已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業執照、登記或立案證書(明
)等相關文件。
3.其他經本部認定之情形。
(二)申請單位須為非歇業或解散狀態。
(三)申請單位同一年度未申請本部商業服務業系統節能專案補助;且補助
項目未獲本要點或其他政府之補助。
前項申請單位有稅籍登記者,同一統一編號以申請一次為限;無稅籍登記
者,依單位名稱及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開業執照、登記或立案證書(明)
等相關文件所載之字號,同一單位名稱及字號,以申請一次為限。
五、本要點補助汰換節能設備之項目及補助額度計算方式:
(一)空調項目:
1.節能設備:
(1)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經核准登錄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為一級之
產品。
(2) 接風管空氣調節機:經核准登錄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為一級氣
冷分離式或水冷式空氣調節機之室外機,搭配其系列型號室內
機之產品。
(3) 節能設備以新品為限,其能源效率分級應符合本部公告之「無
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
方法及檢查方式」;其產品廠牌、型號以本部能源局「能源效
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網站(https://ranking.energylabel.
org.tw/ )載明者為限。
2.補助額度:
(1) 每臺按其額定冷氣能力每瓩(kW)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並
以新臺幣三萬五千元為補助上限。
(2) 每一申請單位空調項目之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照明燈具項目:
1.節能設備:
(1) 限發光二極體(LED )之各式照明燈具,並經本部能源局發給
節能標章使用證書且在有效期限內之「發光二極體平板燈具」
、「天井燈」、「筒燈及嵌燈」、「出口及避難指示燈」、「
室內照明燈具」、「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產品。
(2) 節能設備以新品為限,其產品廠牌、型號以本部能源局「節能
標章」網站(https://www.energylabel.org.tw/index.aspx
)載明者為限。
2.補助額度:
(1) 每具補助百分之五十費用,並以新臺幣五百元為補助上限。
(2) 每一申請單位照明燈具項目之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五萬元。
六、申請單位應於購置節能設備安裝完成後,於本部公告之申請網站線上申請
補助,相關應備文件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應備文件:
1.申請書(如附件三)並加蓋申請單位及代表人印章。
2.公司、商業、有限合夥之登記證明、法人設立證書、營業(稅籍)
登記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從事商業服務業之證明文件。
3.汰換及換裝節能設備施(完)工證明文件,並應清楚呈現節能設備
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或節能標章。
4.載有購買節能設備品名、型號及以申請單位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收
執聯。發票日期須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內。
5.節能設備安裝地點之最近一期台電公司電費單,該安裝地點應與申
請單位用電地址相同。
6.申請空調項目補助者,須檢附下列回收證明文件:
(1) 冷氣能力九點三瓩(kW)以下之節能設備:依循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廢四機逆向回收體系進行處理,檢附廢四機回收聯單第三
聯。
(2) 冷氣能力超過九點三瓩(kW)之節能設備:依各縣市政府之回
收途徑處理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各縣市政府無法出具相關
證明文件,申請單位應檢附合法回收切結證明書(如附件四)
。
(3) 回收證明文件日期須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
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內。
7.載有申請單位戶名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屬獨資商號或類似性質者
,得檢附負責人存摺。
(二)未依前款規定上傳應備文件、未用印或缺漏,視為文件不齊備,得於
線上系統退件不予受理;受理後,經審查需補正者,應於補正之電子
郵件通知寄達次日起七日內補正。如無法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者,駁回申請。
(三)申請補助案件依申請編號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單位。
(四)經審查合格後一次撥付至申請單位指定之帳戶。
(五)補助經費餘額如不足提供最後一個序位獲得補助之申請單位補助金額
時,本部得依所剩餘經費額度核定其補助金額。
七、申請單位申請補助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真實性負責,如有
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申請人提出申請時,視為同意本部將審查結果依電子簽章法相關規定發送
至申請單位指定之手機電訊系統或電子郵件系統,並於發送時發生送達效
力。
九、受補助對象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及各種記帳憑證、會計報告、帳簿及
重要備查簿等,應依相關法規妥善保存,供本部進行後續查核。
十、為驗證申請補助資料之真實性,申請單位應配合本部進行查核。本部並得
隨時派員或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前往申請單位瞭解汰換節能設備之情形
,如現場查核結果與申請文件不符者,得要求申請單位說明並限期改善,
申請單位應配合辦理。
十一、申請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不予補助;經補助者,得撤銷或
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部分補助金額:
(一)申請人資格或申請補助產品安裝使用地點不符第六點規定。
(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補助,或申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不實
情事。
(三)購置節能設備不符第五點規定。
(四)購置安裝或執行情形與申請書所載內容不符,而影響補助目的。
(五)申請日期晚於申請補助期間或本部公告之提前截止受理申請。
(六)申請補助產品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或所汰換舊產品之廢機回收聯單
回收日期非於補助購買期間內。
(七)申請文件有缺漏,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八)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同一補助;或同一補助項目已獲本要點或其他
政府機關相關補助款。
(九)經查證有未安裝使用、囤積、轉賣或無故拆除之情事。
(十)未配合本部查核。
(十一)未依規定妥善保存,致申請補助相關會計文件有毀損、滅失等情
事。
(十二)其他不符合本要點規定或本部公告禁止之情事。
(十三)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十二、本部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本要點相關事項。
十三、經本部審核通過之申請案件,其補助款以電匯撥入申請人於申請文件所
指定之金融機構帳號。
十四、專業單位受託辦理補助事宜時,對於申請人檢具之申請文件,應依會計
法規定妥善辦理保存及銷毀事宜。本部於必要時得查檢申請文件保存情
形,受託之專業單位應予配合。
十五、受補助對象應同意本部得於推廣節能減碳宣導或其他非營利目的之各式
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使用其相關資料,並就本部所舉辦之節
能相關活動、觀摩或會議,配合及提供相關協助。
十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