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及有效運用馬鞍壩(以下簡稱本水庫
)所攔引大甲溪水量,供水力及配合下游各標的用水使用,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水庫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為管理機構,
並由台電公司大甲溪發電廠(以下簡稱大甲溪電廠)負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臺中市和平區大甲溪主流中游,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攔河堰。
(二)溢洪道。
(三)排砂道。
(四)發電取水口。
(五)河道放水口。
(六)魚道。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引水利用運轉:以水庫攔水調節水力及下游各標的用水之運轉。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期間,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運
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嚴重威脅公眾
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調節性放水:於排砂、維修需要或防洪運轉期間洪水來臨前,經由
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
(五)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
入警戒區域者。
(六)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大雨、豪雨(含大豪雨、超大豪雨)特
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第 二 章 引水利用運轉
五、大甲溪電廠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擬定本水庫次年發電量計畫,經台
電公司電力調度處核定後,由大甲溪電廠據以執行,無發電需要時,
得視情況放空本水庫。
六、本水庫發電運轉水位為標高五百五十公尺以上至五百五十三‧四公尺
以下。
七、本水庫構造物檢查、維修或特殊原因停止引水發電時,得調節性放水
調降水位。
第 三 章 防洪運轉
八、本水庫洪水期間不作滯洪及洪水調節運用。
九、本水庫最高洪水位為標高五百五十七.九公尺,防洪運轉時機及其操
作原則如下:
(一)洪水來臨前:水庫進水流量達一百四十秒立方公尺或水庫水位達標
高五百五十三公尺以上,進行調節性放水降低水位。
(二)洪峰發生前:水庫進水流量超過五百秒立方公尺以上或水庫水位達
標高五百五十三公尺以上洩洪,其洩洪量應不超過水庫進水流量,
且洩洪增加率不得超過本水庫進水流量之最高增加率。
(三)洪峰發生後:集水區降雨量明顯降低且水庫進水流量逐漸減少,得
調整水庫水位使之回復至發電運轉水位。
十、本水庫調節性放水或洩洪操作前一小時,應由大甲溪電廠通知本部水
利署第三河川局、臺中市政府、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及所屬和平分局、東勢分局等轉知相關單位及下游民眾。
第 四 章 緊急運轉
十一、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有危及水庫安全時,應實施
緊急運轉,降低水庫水位。
十二、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依第十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無法事先通
知或通報時,應立即實施水庫洩洪警報。
十三、本水庫於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經過陳報本部水利署轉本
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