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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馬鞍壩水門操作規定
民國 101 年 02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馬鞍壩(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啟
    用之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大甲溪主流中游,距離中部橫貫公路起點約二十二公里,
    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甲溪發電廠(以下簡稱大甲溪電廠)負責
    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攔河堰:混凝土重力式,設溢洪道及排砂道,堰高十六.三公尺、
      堰頂長二百二十九‧五公尺。
(二)溢洪道:設固定弧形閘門九座,編號由右岸向左依序為第一號至第
      九號;每座寬十公尺、高七.四公尺,底檻標高五百四十七公尺,
      設計排洪量約為五千零十一秒立方公尺。固定弧形閘門左側為重力
      式臥箕堰,以四個二公尺厚閘墩分隔成五孔,每孔淨寬十九公尺,
      堰頂標高五百五十三.四公尺,設計排洪量約為九百零八秒立方公
      尺,重力式臥箕堰流量率定曲線如附圖一。
(三)排砂道:位溢洪道右側,設固定弧形閘門二座,編號由右向左依序
      為第一號及第二號;每座寬四.五公尺、高七公尺,底檻標高五百
      四十三公尺,設計排洪量五百一十秒立方公尺。
(四)發電取水口:位於攔河堰右岸,設固定輪閘門一座,閘門高八.二
      公尺、寬六.四公尺,底檻標高五百四十六.五公尺,後方銜接引
      水隧道,設計通水量一百四十四.五秒立方公尺。
(五)河道放水口:位於右側牆埋設一河道放水道,放水道為經防鏽處理
      之鋼管內徑一.二公尺,設直提式閘門一座,寬一.五六公尺、高
      一.六八公尺,進口底檻標高五百四十七公尺,可排放流量約六秒
      立方公尺。
(六)魚道:位於發電取水口左側,設二種形式分別為丹尼爾型及水池型
      ,其進口設置固定擋水閘門一座,寬二.四公尺、高六.六公尺,
      底檻標高五百四十七公尺,並設置欄木柵以防流木流入。


四、本水庫各水門之操作規定如下:
(一)溢洪道閘門:
      1.平時全閉;於檢查維修、排砂及配合調節性放水或緊急運轉時得
        開啟。
      2.調節性放水時,開啟弧形閘門第一次以一門為限,開啟約十公分
        以少量洩洪示警,再於每間隔十分鐘開啟閘門十公分,開度達五
        十公分,之後得視本水庫水位、進水流量及流況需要開啟閘門;
        閘門開啟依第五號、第四號、第六號、第三號、第七號、第二號
        、第八號、第一號、第九號閘門之次序;關閉順序與開啟時相反
        。
      3.天輪壩水庫排洪時,得開啟弧形閘門洩洪調整水位。
      4.上游進流量超過馬鞍機組發電用水量,得開啟弧形閘門,進行調
        節性放水。
      5.弧形閘門開度與流量關係曲線如附圖二。
(二)排砂道閘門:
      1.平時全閉;於排砂需要、協助防洪運轉或配合本水庫檢修需要洩
        降水位時開啟。
      2.閘門開啟以二門完全開啟為原則,開啟依第一號、第二號閘門之
        次序;關閉順序與開啟時相反。
      3.防洪運轉期間,得依進水口前庭淤積達一‧五公尺,影響進水口
        取水發電時,進行排砂。
      4.天輪壩水庫排砂時,本水庫配合排砂作業。
      5.進行排砂前,洩洪示警得以弧形閘門為之。
      6.排砂閘門開度與流量關係曲線如附圖三。
(三)發電取水口閘門:
      1.閘門平時全開;遇下列情況,仍保持全開,但馬鞍機組不取水發
        電:
     (1)進水口前庭淤砂達一‧五尺,未及清淤時。
     (2)洪水位在標高五百五十三.四公尺以上且洪水流量超過二千四
          百秒立方公尺,致馬鞍機組取水困難時。
     (3)水位低於標高五百五十公尺。
      2.閘門平時全開;遇下列情況,應予關閉:
     (1)發電水路檢查或補修時。
     (2)發電機組因故不能發電,需長期停水維修時。
     (3)緊急情況如水路或隧道損壞或壓力鋼管破裂而有安全顧慮時。
(四)河道放水口閘門:正常蓄水時依水庫水位調整閘門開度維護生態放
      流量一‧八至五‧五秒立方公尺;防洪運轉期間於洪水來臨前關閉
      ,以保護結構物之安全。
(五)魚道閘門:正常蓄水時全開;防洪運轉期間於洪水來臨前關閉,以
      保護魚道結構物之安全。


五、各水門操作方式如下:
(一)溢洪道及排砂道閘門:現場電動操作為原則,如因暴雨或緊急情況
      ,操作人員無法到達現場操作時,以遙控電動操作。
(二)發電取水口閘門:現場電動操作,平時全開,置放支撐樑上。
(三)魚道及河道放水口閘門:可選擇在本水庫控制室或遙控中心遙控電
      動操作及現場電動操作,平時現場操作為原則,颱風或遇緊急情況
      時,得在本水庫控制室或遙控中心遙控操作。


六、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情形應確實記錄。


七、本水庫各水門檢查及維護,應確實依照規定辦理。


八、本水庫運轉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時,應採取必要之應變
    措施,事後應陳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