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天輪壩(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啟
用之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大甲溪主流中游距離中部橫貫公路起點約三十五公里,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甲溪發電廠(以下簡稱大甲溪電廠)負責操
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攔河堰:為混凝土重力式,設溢洪道及排砂道,堰高四十三公尺,
堰長九十一公尺。
(二)溢洪道:設固定輪水門五座,編號由右岸向左依序為第一號至第五
號;每座寬十.八公尺、高九.五公尺,底檻標高七百三十八.八
公尺,設計排洪量三千八百秒立方公尺。
(三)排砂道:位於溢洪道右側,設固定輪水門二座,編號由右岸向左依
序為第一號及第二號;每座寬五公尺、高八公尺,底檻標高七百三
十一.八公尺,設計排洪量七百二十秒立方公尺。
(四)發電取水口:
1.位於攔河堰上游右岸,設固定輪水門四座,編號由右岸向左依序
為第一號至第四號,第一號及第二號為高取水閘門,每座寬五公
尺、高四.五公尺,底檻標高七百三十七.五公尺;第三號及第
四號為低取水閘門,每座寬五公尺、高五.五公尺,底檻標高七
百三十五公尺,後方銜接引水隧道。
2.位於堰體上游右岸約八十公尺,設固定輪閘門一座,編號為第五
號,高六.八公尺、寬六公尺,底檻標高七百三十二公尺,後方
銜接引水隧道。
四、本水庫各水門之操作規定如下:
(一)溢洪道閘門:
1.平時全閉;於檢查維修、排砂及配合調節性放水或緊急運轉時得
開啟。
2.調節性放水時,開啟閘門第一次以一門為限,開啟約十公分以少
量放水示警,再於每間隔十分鐘開啟閘門十公分,開度達五十公
分,之後得視水庫水位、進水流量及流況需要開啟其他閘門。閘
門開啟依第三號、第二號、第四號、第一號、第五號閘門之次序
;關閉順序與開啟時相反。
3.德基水庫或谷關水庫通知洩洪時,得開啟溢洪閘門洩洪,進行調
節性放水。
4.進流量超過發電用水量時,得開啟溢洪閘門進行調節性放水。
5.溢洪閘門開度與流量關係曲線如附圖一。
(二)排砂道閘門:
1.平時全閉;於排砂需要、協助防洪運轉或配合本水庫檢修需要洩
降水位時開啟。
2.開啟以二門完全開啟為原則,開啟依第一號、第二號閘門之次序
;關閉順序與開啟時相反。
3.引水利用運轉期間,發現水質混濁,得停止引水,進行排砂。
4.防洪運轉期間,得依進水口前庭上游端淤沙情況,進行排砂。
5.進行排砂前,須先少量放水示警,得以溢洪道為之。
6.排砂閘門開度與流量關係曲線 如附圖二。
(三)發電取水口閘門:
1.第一號至第四號閘門,水位標高七百四十二公尺以上時,以高取
水閘門引水;水位未達標高七百四十二公尺時,以低取水閘門引
水為原則。
2.第五號閘門平時全開,取水位需保持在標高七百四十五‧三公尺
至標高七百四十六‧五公尺之間為原則。
3.發電取水口閘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關閉:
(1)本水庫施行排砂時。
(2)相關設施檢修維護、損壞或情況緊急有安全顧慮時。
(3)颱風或豪雨情況,取水困難時。
(4)發電機組無法運轉,需長期停機時。
(5)第五號閘門內外水位差達二公尺時,關閉閘門。
五、各水門操作方式如下:
(一)溢洪道及排砂道閘門:以現場電動操作為原則,如因暴雨或緊急情
況,操作人員無法到達現場操作時,以遙控電動操作。
(二)發電取水口:
1.第一號至第四號閘門,依調度指令隨時操作取水門,以現場電動
操作為原則,如因暴雨或緊急情況,操作人員無法到達現場操作
時,以遙控電動操作。
2.第五號閘門,平時全開置放活動橫樑上,以現場電動操作為原則
。
六、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情形應確實記錄。
七、本水庫各水門檢查及維護,應確實依照規定辦理。
八、本水庫運轉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時,應採取必要之應變
措施,事後應陳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