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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3:3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谷關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民國 101 年 02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谷關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
    啟用之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大甲溪主流中游中部橫貫公路起點約四十五公里,由台灣
    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甲溪發電廠(以下簡稱大甲溪電廠)負責操作維
    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大壩:單向彎曲混凝土拱壩,壩頂標高九百五十二公尺,壩高八十
      五‧一公尺,壩長一百四十九公尺,壩頂寬度四公尺。
(二)潛孔式排洪道:大壩壩身設閘門四座,編號由右岸向左依序為第一
      號至第四號;每座寬九‧四四公尺、高九‧五五公尺,底檻標高九
      百十三公尺,設計排洪量五千七百秒立方公尺。
(三)溢洪道:位於潛孔式排洪道上方,長四十九公尺,堰頂標高九百五
      十公尺,設計溢流量二百六十秒立方公尺。
(四)發電取水口:位於壩左岸壩座上游約八十公尺之山脊,隧道入口設
      固定輪水門四座,編號由右向左依序為第一號至第四號,第一號及
      第二號為高水位閘門,閘門高六公尺、寬三公尺,底檻標高九百三
      十四公尺,第三號及第四號為低水位閘門,閘門高五公尺、寬三公
      尺,底檻標高九百十三‧八九公尺。


四、本水庫各水門之操作規定如下:
(一)潛孔式排洪道閘門:
      1.引水利用運轉時,原則全閉;於檢查維修、排砂及配合調節性放
        水或緊急運轉時得開啟。
      2.調節性放水時,開啟水門第一次以一門為限,開啟約十公分以少
        量放水示警,再於每間隔十分鐘開啟水門十公分,開度達五十公
        分。之後得視水庫水位、進水流量及流況需要開啟水門。
        閘門開啟依第二號、第三號、第一號、第四號閘門之次序;關閉
        順序與開啟時相反。
      3.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本水庫淨流量達
        一百七十秒立方公尺且水位達標高九百五十公尺以上時,得開啟
        閘門放水。
      4.防洪運轉中,進水流量達五百秒立方公尺以上者,得視需要將閘
        門全部開啟。
      5.溢洪閘門開度與流量關係曲線如附圖一。
(二)發電取水口閘門:
      1.水位標高九百四十公尺至九百五十公尺之間,以高水位閘門全開
        發電,平時低水位閘門全閉,但水質清澈時得開啟低水位閘門取
        水。
      2.遇下列情況,取水門應予全閉:
     (1)攔污柵內外水位差二公尺以上。
     (2)壓力隧道檢查或補修。
     (3)上閥 A、B-LINE 主、旁閥檢修時。
     (4)機組無法運轉需長期停機時。


五、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方式有現場及遙控兩種,平時以現場操作為原則,
    遇緊急情況或維護需要時,得改由遙控操作。


六、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情形應確實記錄。


七、本水庫各水門檢查及維護,應確實依照規定辦理。


八、本水庫運轉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時,應採取必要之應變
    措施,事後應陳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