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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谷關水庫運用要點
民國 101 年 02 月 16 日
     第 一 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及有效運用谷關水庫(以下簡稱本水
    庫)所攔引大甲溪水量,供水力及配合下游各標的用水使用,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為管理機構,
    並由台電公司大甲溪發電廠(以下簡稱大甲溪電廠)負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臺中市和平區大甲溪主流中游,除攔引大甲溪主流流量外
    並自其支流小雪溪以隧道引水,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大壩。
(二)潛孔式排洪道。
(三)溢洪道。
(四)發電取水口。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引水利用運轉:以水庫攔水調節水力及下游各標的用水之運轉。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期間,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運
      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嚴重威脅公眾
      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調節性放水:於排砂、維修需要或防洪運轉期間洪水來臨前,經由
      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
(五)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
      入警戒區域者。
(六)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大雨、豪雨(含大豪雨、超大豪雨)特
      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第 二 章 引水利用運轉
五、大甲溪電廠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擬定本水庫次年發電量計畫,經台
    電公司電力調度處核定後,由大甲溪電廠據以執行,無發電需要時,
    得視情況放空水庫。


六、本水庫發電運轉水位為標高九百二十八公尺以上至九百五十一‧五公
    尺以下。


七、本水庫構造物檢查、維修或特殊原因停止引水發電時,得調節性放水
    調降水位。


     第 三 章 防洪運轉
八、本水庫洪水期間不作滯洪及洪水調節運用,水位超過標高九百五十公
    尺自由溢流洩洪。


九、德基水庫洩洪前一小時,本水庫得配合實施調節性放水,調整水位至
    標高九百四十公尺以下。


十、本水庫最高洪水位為標高九百五十二公尺,防洪運轉時機及其操作原
    則如下:
(一)洪水來臨前:進水流量達三百秒立方公尺,或水庫水位達標高九百
      四十五公尺以上,得進行調節性放水降低水位。
(二)洪峰發生前:水庫進水流量超過五百秒立方公尺洩洪,其洩洪量應
      不超過水庫進水量,且洩洪增加率不得超過水庫進水流量之最高增
      加率。
(三)洪峰發生後:集水區降雨量明顯降低且水庫進水流量逐漸減少,得
      調整水庫水位回復至發電運轉水位。


十一、本水庫調節性放水及洩洪操作或壩頂自由溢流前一小時,應由大甲
      溪電廠通知本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臺中市政府、臺中市政府消防
      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及所屬和平分局、東勢分局等轉知相關單位
      及下游民眾。


     第 四 章 緊急運轉
十二、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有危及壩體安全時,應實施
      緊急運轉,降低水庫水位。


十三、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依第十一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無法事先
      通知或通報時,應立即實施水庫洩洪警報。


十四、本水庫於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經過陳報本部水利署轉本
      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