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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德基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民國 101 年 03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德基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
    啟用之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大甲溪主流上游,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甲溪發電廠
    (以下簡稱大甲溪電廠)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大壩:混凝土雙曲線型薄拱壩,壩高一百八十公尺,壩頂標高一千
      四百十一公尺,頂長二百九十公尺,頂寬四公尺,壩基厚二十公尺
      。
(二)排洪隧道:排洪隧道進口設於大壩上游左岸支流必坦溪距大壩約四
      百公尺處,設固定輪閘門五座,編號由右岸向左依序為第一號至第
      五號;第一號及第五號每座寬十.二公尺,高八公尺,底檻標高一
      千四百公尺,第二號及第四號每座寬十.二公尺,高十一公尺,底
      檻標高一千三百九十七公尺,第三號寬十.二公尺,高十四公尺,
      底檻標高一千三百九十四公尺,設計排洪量三千二百秒立方公尺。
(三)溢洪道:位於壩頂第十分塊至第十五分塊,設鉸動式溢洪門五座,
      編號由右岸向左依序為第一號至第五號;每座寬十一公尺,高四‧
      五公尺,底檻標高一千四百零三‧五公尺,設計排洪量一千六百秒
      立方公尺。
(四)排砂道:排砂道分設於溢洪道兩側各一門,設固定輪閘門二座,編
      號由右岸向左依序為第一號至第二號;每座寬四.三公尺,高六.
      三公尺,閘門底檻標高一千三百四十七‧一公尺,設計排洪量一千
      六百秒立方公尺。
(五)放水口:在壩身標高一千三百三十公尺及一千三百一十公尺處設上
      下兩條放水道,放水道直徑一‧六公尺,每條放水道裝設放水閘閥
      及何本閥各一座,編號上方放水道為第一號,下方放水道為第二號
      ;每座閘閥寬二公尺,高一.九公尺,每座何本閥直徑一.六公尺
      ,設計排洪量一百三十三秒立方公尺。
(六)發電取水口:位於大壩左岸上游約一百四十公尺,為鋼筋混凝土斜
      式結構物,自標高一千三百四十三公尺起以五十五度之傾斜度向上
      至標高一千四百十一公尺,全長八十三公尺;設固定輪取水閘門一
      座,門寬七.五公尺、高八.四公尺,底檻標高一千三百四十公尺
      。


四、排洪隧道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平時全閉,於實施防洪運轉、緊急運轉、調節性放水運轉或檢修維
      護必要時開啟。
(二)閘門之開啟,應自最小洩洪量為三百秒立方公尺開始,閘門開啟順
      序為第三號、第二號及第四號同時、第一號及第五號閘門同時;關
      閉順序與開啟時相反。
(三)排洪隧道閘門開度與排洪曲線如附圖一、二、三。


五、溢洪道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平時全閉,於實施防洪運轉、緊急運轉、調節性放水運轉或檢修維
      護必要時開啟。
(二)閘門僅能全開或全閉,每次操作僅能啟閉一門。
(三)溢洪閘門開度與排洪曲線如附圖四。


六、排砂道水門操作規定:
(一)平時全閉,於實施防洪運轉、緊急運轉、調節性放水運轉或檢修維
      護必要時開啟。
(二)排砂道閘門之開啟以第一號閘門優先排洪,每次操作僅能選擇啟閉
      一門,閘門開啟順序為第一號、第二號;關閉順序與開啟時相反。
(三)排砂道閘門開度與排洪曲線如附圖五、六。


七、放水口水門操作規定:
(一)放水閘門:平時開啟,於永久水道放水路或何本閥檢修維護時全閉
      。
(二)何本閥:平時全閉,於調節性放水運轉或發電機組檢修維護時開啟
      ,開啟時最小開度百分之十八。
(三)放水閥開度與流量曲線如附圖七、八。


八、發電取水口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進水口閘門:平時開啟,於壓力鋼管、水輪機受損或壓力鋼管及發
      電機組檢修維護時全閉。
(二)尾水閘門:平時開啟,於發電機組或尾水隧道檢修維護及尾水河床
      水位高於標高一千二百四十‧五六公尺時全閉。


九、各水門操作方式如下:
(一)排洪隧道閘門:以現場電動操作為原則,如因暴雨或緊急情況,操
      作人員無法到達現場操作時,以遙控電動操作。
(二)溢洪道、排砂道閘門及發電取水口尾水閘門:係油壓系統操作,每
      次僅能選擇操作一門,以現場電動操作為原則,如因暴雨或緊急情
      況,操作人員無法到達現場操作時,以遙控電動操作。
(三)放水口放水閘門及何本閥:放水閘門係油壓系統操作,何本閥係電
      動操作,均僅可在現場操作。
(四)發電取水口進水口閘門:平時以遙控電動操作,檢修設備或測試時
      改為現場電動操作。


十、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情形應確實記錄。


十一、本水庫各水門檢查及維護,應確實依照規定辦理。


十二、本水庫運轉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時,應採取必要之應
      變措施,事後應陳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