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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德基水庫運用要點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第 一 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德基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水量,
    供應水力及配合下游各標的用水,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為管理機構,
    並由台電公司大甲溪發電廠(以下簡稱大甲溪電廠)負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臺中市和平區大甲溪上游,主要攔蓄大甲溪本流流量外,
    並以隧道引取支流志樂溪流量;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大壩。
(二)排洪隧道。
(三)溢洪道。
(四)排砂道。
(五)放水口。
(六)發電取水口。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水力及配合下游各標的用水需要。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排洪隧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
      運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嚴重威脅公眾
      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水庫水位劃定界線,以表
      示水庫蓄水之豐枯情形。
(五)調節性放水:於排砂、維修需要或防洪運轉期間洪水來臨前,經由
      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
(六)颱風情況: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
      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時。
(七)豪雨情況:氣象局發布大雨、豪雨(含大豪雨及超大豪雨)特報,
      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時。


     第 二 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滿水位為標高一千四百零八公尺。發電運轉最低水位標高一千
    三百五十公尺。


六、本水庫運用規線如附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水庫水位超過運用規線時,以電力系統調度為主,必要時配合下游
      各標的用水需求放水。
(二)水庫水位於運用規線以下時,除電力系統處於緊急狀況外,應配合
      下游各標的用水需求放水。
(三)蓄水利用期間應向本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中水局)石
      岡壩管理中心傳遞資訊。
    前項各標的用水需求由中水局召集各相關單位協商後執行。


七、本水庫構造物檢查、維修或特殊原因停止引水發電時,得調節性放水
    調降水位。


     第 三 章 防洪運轉
八、本水庫最高洪水位為標高一千四百零八.八公尺,防洪運轉時機其操
    作原則如下:
(一)洪水來臨前:本水庫水位標高一千三百九十七公尺以上,於颱風或
      豪雨情況得進行調節性放水降低水位。
(二)洪峰發生前階段:當水庫進水流量超過七百秒立方公尺以上至洪峰
      來臨前,應依據水庫水位標高及進水流量適時洩洪,其洩洪量應不
      超過水庫進水量,且洩洪增加率不得超過水庫進水流量之最高增加
      率。
(三)洪峰發生後階段:當集水區降雨量明顯降低且水庫進水流量逐漸減
      少,經研判洪峰已過時,洩洪量不得超過洪峰流量,並回復蓄水運
      用。


九、本水庫洩洪操作前二小時,應發布水庫洩洪警報,由大甲溪電廠通知
    下游各水庫管理單位、本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臺中市政府、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與其所轄和平分局、東勢分局及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等轉知
    所屬相關單位及下游民眾。


     第 四 章 緊急運轉
十、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有危及壩體安全時,應實施緊
    急運轉,降低水庫水位。


十一、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依第九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無法事先通
      知或通報時,應立即實施水庫洩洪警報後放水。


十二、本水庫於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經過,報本部水利署轉本
      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