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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天輪壩運用要點
民國 101 年 02 月 16 日
     第 一 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及有效運用天輪壩(以下簡稱本水庫
    )所攔引大甲溪水量,供水力及配合下游各標的用水使用,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水庫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為管理機構,
    並由台電公司大甲溪發電廠(以下簡稱大甲溪電廠)負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臺中市和平區大甲溪主流中游,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攔河堰。
(二)溢洪道。
(三)排砂道。
(四)發電取水口。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引水利用運轉:以水庫攔水調節水力及下游各標的用水之運轉。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期間,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運
      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嚴重威脅公眾
      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調節性放水:於排砂、維修需要或防洪運轉期間洪水來臨前,經由
      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
(五)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
      入警戒區域者。
(六)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大雨、豪雨(包含大豪雨、超大豪雨)
      特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第 二 章 引水利用運轉
五、大甲溪電廠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擬定本水庫次年發電量計畫,經台
    電公司電力調度處核定後,由大甲溪電廠據以執行,無發電需要時,
    得視情況放空本水庫。


六、本水庫發電運轉水位為標高七百三十七‧五公尺以上至七百四十七‧
    八公尺以下。


七、本水庫構造物檢查、維修或特殊原因停止引水發電時,得調節性放水
    調降水位。


     第 三 章 防洪運轉
八、本水庫洪水期間不作滯洪及洪水調節運用。


九、本水庫最高洪水位為標高七百四十九公尺,防洪運轉時機及其操作原
    則如下:
(一)洪水來臨前:進水流量達一百四十秒立方公尺或水庫水位達標高七
      百四十六公尺以上,進行調節性放水降低水位。
(二)洪峰發生前:水庫進水流量超過五百秒立方公尺以上洩洪,其洩洪
      量應不超過水庫進水流量,且洩洪增加率不得超過本水庫進水流量
      之最高增加率。
(三)洪峰發生後:集水區降雨量明顯降低且水庫進水流量逐漸減少,得
      調整水庫水位使之回復至發電運轉水位。


十、本水庫調節性放水及洩洪操作前一小時,應由大甲溪電廠通知本部水
    利署第三河川局、臺中市政府、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及所屬和平分局、東勢分局等轉知相關單位及下游民眾。


     第 四 章 緊急運轉
十一、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有危及水庫安全時,應實施
      緊急運轉,降低水庫水位。


十二、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依第十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無法事先通
      知或通報時,應立即實施水庫洩洪警報。


十三、本水庫於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經過陳報本部水利署轉本
      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