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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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嬰兒學步車商品標示基準
歷史法規:
民國 93 年 07 月 02 日
一、為建立嬰兒學步車正確標示,維護生產者信譽,保護消費者之權益與使用者之安全,特依
商品標示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基準。但外銷嬰兒學步車商品得依輸入國規定標示之。
二、本基準所稱嬰兒學步車,係指適用於出生後七個月以上十五個月以下之嬰兒,供其乘坐,
可自由朝各方向移動,以輔助其學習走路之裝置。
三、應標示事項:
(一)商品名稱及型號。
(二)製造年、月。
(三)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其為進口者,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
或經銷商之名稱、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原始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及原始製
造國。
(四)適用之年齡(以月為單位)及最大容許載重量。
(五)主要材質或成分。
(六)使用方法,包括裝配、使用、維護、收合、調整等之操作方法。
(七)注意事項及緊急處理方法。
(八)警告標示,其內容詳如本基準第四項第八款;如有危害使用者安全之虞者,應另明特殊警
告標示。
四、標示方法:
(一)標示事項應標示於本體明顯之處,且以不易磨損之固定標籤標示。但使用方法得以說明書
方式標示。
(二)標示所用之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
(三)標示所用之文字及數字,應大於2.5mm×2.5mm。
(四)標示內容應以清晰、簡明易懂之字體、文字或圖解說明之。
(五)外銷嬰兒學步車改為內銷時,應加中文標示或附中文說明書。
(六)進口嬰兒學步車出售時,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或警告標示,其內容不得較產地之標示及
說明書簡略。
(七)警告標示所用之字體或符號,其顏色應與底色不同且易於辨識,「警告」或「注意」二字
字體應大於5mm×5mm。
(八)警告標示之文字內容如下:
1.警告!勿於無成人注意下使用。
2.警告!每次使用不宜超過30分鐘。
3.警告!限於無危險障礙之平地使用。
4.警告!使用時,應確認嬰兒雙腳著地。
5.警告!搬動時,應先將嬰兒抱離。
6.警告!使用時,應遠離樓梯、門檻、斜坡及水池。
7.警告!使用時,應遠離火爐、電熱器等熱源。
(九)特殊警告標示:凡易產生特定傷害之嬰兒學步車,應加標下列警告標示:
種
類
特殊警告標示內容
1.
具有可收縮或折疊功能者
警告!使用前應確實豎立及固定各機件,以確保安全。
2.
附有玩具者
警告!應防止嬰兒吞食。
五、本基準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