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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蘭潭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民國 100 年 11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蘭潭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
    啟用之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嘉義市東方蘭潭里,以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自來水公司)為管理機構,自來水公司第五區管理處負責操作維護
    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主壩:混凝土心牆滾壓式土壩,壩長五百四十六公尺,壩頂寬九公
      尺,壩高三十四公尺。
(二)第一副壩:無混凝土心牆滾壓式土壩,壩長三百四十五公尺,壩頂
      寬六公尺。
(三)第二副壩:混凝土心牆滾壓式土壩,壩長九十一‧五公尺,壩頂寬
      六公尺。
(四)溢洪道:無水門控制陡槽式,溢流堰頂標高七十五‧三公尺,長度
      十八公尺,設計洪水量四十五秒立方公尺,最大可能尖峰洪水量七
      十五秒立方公尺。
(五)取(配)水工:
      1.水上淨水場取水工:位於第一副壩右岸,設壓力鋼管輸水隧道直
        徑○‧七公尺,設蝶閥一座,設計流量○‧五二秒立方公尺。
      2.蘭潭淨水場取水工:位於第一副壩右岸,設抽水站,共分十層分
        層取水進入抽水井,頂孔標高六十九‧五公尺,每層高差一‧五
        公尺。
(六)出水工:壓力鋼管排洪隧道,直徑一公尺,設電動蝶閥一座,中心
      標高六十公尺,長度八十三‧五公尺,設計流量七‧九秒立方公尺
      。


四、水上淨水場取水工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平時開啟。
(二)配合水上淨水場用水需求調整,最大供水流量○‧五二秒立方公尺
      。


五、出水工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平時關閉。
(二)颱風或豪雨情況時,水庫最高蓄水位為標高七十四‧八公尺,超過
      標高七十五公尺時,得開啟,實施調節性放水。出水工蝶閥開度流
      量關係圖見附圖。
(三)緊急運轉時開啟。


六、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方式以現場操作為之。


七、本水庫水門如有開啟或關閉動作時,應記錄於水門操作紀錄簿。


八、本水庫水門應依規定辦理檢查及維護,並記錄於水門操作維護紀錄卡
    及辦理相關改善措施。


九、本水庫遇緊急或異常狀況時,應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事後並應陳報
    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