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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蒸氣壓縮式冰水機組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
民國 108 年 08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依  據:
能源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四項

一、本規定適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12575(九十六年版
  )蒸氣壓縮式冰水機組(以下簡稱冰水機組)規定,或經中央主
  管機關認定之冰水機組。

二、冰水機組之製冷能源效率,應符合冰水機組製冷能源效率基準(
  如附表一)。

三、廠商製造或進口冰水機組供國內使用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
  之登錄帳號及密碼,以供登入管理系統使用:
 (一) 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登錄帳號及密碼申請表(如附表二
      )正本。
 (二) 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廠商取得管理系統登錄帳號及密碼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
    管機關申請冰水機組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及登錄編號:
 (一) 冰水機組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登錄申請表(如附表三)正本。
 (二) 冰水機組能源效率試驗報告正本,並加蓋申請廠商印鑑或代表
      廠商之負責人簽名。
 (三) 前款能源效率試驗報告所登載之產品型號,與申請能源效率分
      級標示之產品型號不同,如以同一型式冰水機組申請時,應附
      能源效率符合型式聲明書(如附表四)。
    前項第二款能源效率試驗報告,應由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
   (Taiwan Accreditation Foundation,簡稱TAF)、國際實驗室認
    證聯盟(International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Cooperation
    ,簡稱ILAC)相互承認協議簽署會員之認證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
    認可之實驗室出具,且該能源效率試驗報告應載明能源效率檢測
    方法符合CNS 12575(九十六年版)蒸氣壓縮式冰水機組規定。
    第一項第三款所指同一型式冰水機組,指除產品型號不同外,關
    鍵組件型號及製造商相同之冰水機組。

五、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點能源效率試驗報告所載額定製冷能力及性
    能係數(COP)標示值,按冰水機組製冷能源效率分級基準表(如
    附表五)核定所申請產品之能源效率等級及登錄編號。

六、廠商製造或進口供國內使用之冰水機組,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應重新申請冰水機組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及登錄編號:
 (一) 關鍵組件型號或製造商變更。
 (二) 產品型號變更。
 (三) 中央主管機關修正冰水機組製冷能源效率基準、冰水機組製冷
      能源效率分級基準表、能源效率分級標示或圖樣等相關規定。

七、廠商製造或進口已取得登錄編號之冰水機組供國內使用前,應逐
    台至管理系統登錄及下載管理序號,並標示於冰水機組銘牌中。

八、廠商製造或進口冰水機組供國內使用前,應於冰水機組明顯處以
    銘牌標示下列事項:
 (一) 產品類型。
 (二) 製造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屬進口者,並應標示進口廠商名
      稱、電話及地址。
 (三) 產品型號。
 (四) 製造年月。
 (五) 製造號碼。
 (六) 額定電壓(V)、相數及額定頻率(Hz)。
 (七) 產品登錄編號。
 (八) 管理序號。
 (九) 額定製冷能力(kW)。
 (十) 額定製冷消耗電功率(kW,數值未達1kW時以W為單位)。
 (十一) 性能係數(COP)。
 (十二) 能源效率等級。
    前項標示事項,除單位符號或特殊符號無法以中文標示外,應以
    中文為之,並不得隱匿、毀損或其他方式致無法辨識。

九、廠商陳列或銷售冰水機組時,應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如附圖
    一),黏貼於冰水機組正面明顯處或附加於使用說明書。

十、廠商於陳列或銷售處所使用之產品型錄,應於冰水機組圖形旁,
    明確顯示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如附圖二)。如冰水機組產品
    資訊以文字或表格方式呈現,應加註性能係數(COP)標示值及能
    源效率等級。

十一、中央主管機關於核定冰水機組能源效率等級或廠商取得管理序號
      前,中央主管機關得實施能源效率檢查,廠商應依中央主管機關
      之指示,於期限內將冰水機組送至指定實驗室測試,中央主管機
      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見證測試程序及方法之進行。
      前項測試結果未符合冰水機組製冷能源效率基準(如附表一)或
      冰水機組製冷能源效率分級基準表(如附表五)者,依能源管理
      法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中央主管機關並應註銷該
      冰水機組之能源效率等級及登錄編號。
      第一項測試相關費用,由受測廠商負擔。

十二、廠商製造或進口冰水機組,具有CNS 12575(九十六年版)蒸氣壓
      縮式冰水機組規定中之熱回收功能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
      管機關申請熱回收冰水機組認定,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登錄編
      號:
 (一) 具熱回收功能之蒸氣壓縮式冰水機組認定申請表(如附表六)正
      本。
 (二) 熱回收功能設計圖說文件,並加蓋申請廠商印鑑或代表廠商之負
      責人簽名。

十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冰水機組具有CNS 12575(九十六年版)蒸氣
      壓縮式冰水機組規定中之熱回收功能者,得不適用第二點、第四
      點、第六點、第九點至第十一點規定,及第八點第九款至第十二
      款所定標示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