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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1:4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手推嬰幼兒車商品標示基準
民國 93 年 07 月 02 日

一、為建立手推嬰幼兒車正確標示,保護生產者信譽,保護消費者之權益與使
    用者之安全,特依「商品標示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基準。但外銷手
    推嬰幼兒車品得依輸入國規定標示之。
二、本基準所稱手推嬰幼兒車係指:
    (一)附有車輪,可載運六個月以上嬰幼兒並使嬰幼兒保持坐姿之車台(
        STROLLERS)。
    (二)附有車輪,可載運嬰兒之坐臥可調之車台(CARRIAGES)。
    (三)附有車輪及背帶,可手推及肩背之嬰幼兒載具。
三、手推嬰幼兒車商品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產品名稱及型號。
    (二)製造年份。
    (三)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其為進口者,應
        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
        號、原始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國。
    (四)適用之年齡(以月為單位)及最大容許載重量。
    (五)主要成分或材質。
    (六)使用方法(得以另行印製使用說明書)。
    (七)注意事項及緊急處理方法。
    (八)有危害使用者安全或健康之虞者,應標明警告標示或特殊警告標示。
四、手推嬰幼兒車商品之標示方法:
    (一)標示事項應標示於本體明顯之處,且以不易磨損之固定標籤標示。
    (二)標示所用之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
    (三)標示所用之文字及數字,應大於 2.5mm×2.5mm。
    (四)標示內容應以清晰、簡明易懂之字體、文字或圖解說明之。
    (五)外銷手推嬰幼兒車商品改為內銷時,應加中文標示或附中文說明書。
    (六)進口手推嬰幼兒車商品出售時,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或警告標示,
        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
    (七)警告標示所用之字體或符號,其顏色應與底色不同且易於辨識,「警
        告」或「注意」二字字體應大於 5mm×5mm。
    (八)警告標示之種類及文字內容範例如下:

 

    

警告標示內容

1.可載運嬰幼兒並使嬰幼兒保持坐姿之車台(STROLLERS)

(1)警告!不得將嬰幼兒單獨留置車上無人看護。

(2)警告!本產品不適用於未滿六個月大以下的孩童。

(3)警告!不得附載其他的嬰幼兒、物品或附件於推車上。(除非該推車設計有此功能)

(4)警告!超載或不正確的折疊及使用非經核准的零附件都可能造成車台損壞、故障或不安全,請務必閱讀製造商之說明書。

(5)警告!安全帶或束縛系統必須正確的扣合及使用。

(6)警告!欲調整手推嬰幼兒車時,務必先確定已將嬰幼兒移開,否則可能造成嬰幼兒受傷。

(7)警告!禁止於樓梯間使用手推嬰幼兒車。

(8)警告!使用時應遠離高溫、水池或電源之附近範圍。

(9)警告!不可讓嬰幼兒站立。

(10)警告!不可將手推嬰幼兒車放置於馬路、坡道或危險場所。

(11)警告!嬰幼兒乘坐於手推嬰幼兒車內時,不可將整個車台往上提。

2.可載運嬰幼兒且設計坐臥可調之車台(CARRIAGES)

(1)警告!不得將嬰幼兒單獨留置車上無人看護。

(2)警告!不得附載其他的嬰幼兒、物品或附件於推車上。(除非該推車設計有此功能)

(3)警告!超載或不正確的折疊及使用非經核准的零附件都可能造成車台損壞、故障或不安全,請務必閱讀製造商之說明書。

(4)警告!安全帶或束縛系統必須正確的扣合及使用。

(5)警告!當調整手推嬰幼兒車上之任何可活動配件時必須確定嬰幼兒的肢體與車台保持安全距離。

(6)警告!嬰幼兒可能會滑入足底部分的缺口或造成窒息。(如手推嬰幼兒車並無缺口或使用平躺時其所有缺口會自動縮小,則不必標示上述警告文字)

(7)警告!禁止於樓梯間使用手推嬰幼兒車。

(8)警告!使用時應遠離高溫、水池或電源之附近範圍。

(9)警告!不可讓嬰幼兒站立。

(10)警告!不可將手推嬰幼兒車放置於馬路、坡道或危險場所。

(11)警告!嬰幼兒乘坐於手推嬰幼兒車內時,不可將整個車台往上提。

3.附有車輪及背帶,可手推及肩背之嬰幼兒載具。

(1)警告!不得將嬰幼兒單獨留置車上無人看護。

(2)警告!不得同時乘坐二位以上嬰幼兒或附載其他物品、附件於推車上。(除非該推車設計有此功能)

(3)警告!超載或不正確的折疊及使用非經核准的零附件都可能造成車台損壞、故障或不安全,請務必閱讀製造商之說明書。

(4)警告!安全帶或束縛系統必須正確的扣合及使用。

(5)警告!當調整手推嬰幼兒車上之任何可活動配件或背帶時必須確定嬰幼兒的肢體與車台或背帶保持安全距離。

(6)警告!禁止於樓梯間使用手推嬰幼兒車。

(7)警告!使用時應遠離高溫、水池或電源之附近範圍。

(8)警告!不可讓嬰幼兒站立。

(9)警告!不可將手推嬰幼兒車放置於馬路、坡道或危險場所。

(10)警告!不使用肩帶方式時,應確實將背帶收好,使嬰幼兒無法接觸。

    (九)特殊警告標示:凡易產生特定傷害之手推嬰幼兒車,應依上款及下列
        規定加上特殊警告標示。

     

特殊警告標示內容

1.具不透氣材質製作之篷罩

警告!加裝篷罩時,應注意透氣以免造成窒息。

2.具腰部及胯部雙重式之安全皮帶

警告!嬰幼兒應同時使用腰部及胯部的安全帶。

3.設計可同時乘坐二人之手推嬰幼兒車

警告!當同時乘坐二位嬰幼兒時,必須坐於指定的位置。

4.具備煞車或制動系統之手推嬰幼兒車

警告!停置此手推嬰幼兒車時務必確實使用所有之制動裝置。

5.具有置物架或掛勾之手推嬰幼兒車

警告!本置物架或掛勾限載××重量之物品。(此重量限制由廠商依設計之安全規範自行訂定)

6.具有玩具附件之手推嬰幼兒車

警告!應防止嬰幼兒吞食或不當使用玩具。

7.具有可收縮或折疊車台設計之手推嬰幼兒車

警告!使用前應確實豎立及固定各機件以確保安全。

8.含有易燃材料之手推嬰幼兒車

1.警告!遠離火源。

2.火燄標誌。

五、本基準自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