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鯉魚潭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啟
用之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苗栗縣三義鄉大安溪支流景山溪上,由本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
局(以下簡稱中水局)負責操作維護管理,其中景山水力發電廠(以下簡
稱景山電廠)位於水庫下游左岸,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
電公司)卓蘭發電廠(以下簡稱卓蘭電廠)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如附圖):
(一)大壩:中央直立黏土心層滾壓土石壩,壩高九十六公尺,壩長二百三
十五公尺,壩頂寬十公尺,壩頂標高三百零六公尺。
(二)溢洪道:鋸齒式自由溢流堰,後接明渠陡槽,溢流堰頂標高三百公尺
,總長度三百零三.六公尺,流入寬度六十六公尺。
(三)第一取出水工
1.取水工:斜依式多段進水塔,包括取水口三處及進水口一處,如下
:
(1) 取水口三處,由上而下底檻標高依序為二百九十公尺,二百七
十公尺及二百四十二.八七公尺,設固定輪阻水閘門二座,上
層阻水閘門(A )寬三.六三公尺、高四公尺,下層阻水閘門
(B )寬三.六公尺、高三.八二公尺,上層阻水閘門(A )
控制上層及中層取水口啟閉,下層阻水閘門(B )控制中層及
下層取水口啟閉。
(2) 進水口一處,寬三.二公尺、高四.二公尺鐘型鋼襯漸變銜接
直徑三.二公尺圓型斷面壓力隧道,為第一輸水隧道起點,孔
口底檻標高二百三十九.○五公尺,位於取水工下層取水口後
方,設固定輪擋水閘門一座,為第一擋水閘門(C ),閘門寬
三.八九公尺、高四.六公尺。
2.出水工:位於第一擋水閘門(C )下游,設輸水隧道一座及出口閘
閥室一座,如下:
(1) 輸水隧道一座,為第一輸水隧道:位於第一擋水閘門(C )之
後,直徑三.二公尺,全長六百七十五.二三公尺,末端銜接
第一閘閥室分岐管漸變為直徑二.四公尺,設直徑二.四公尺
之公共給水第一蝶閥(H )一座,蝶閥下游漸變銜接直徑二.
六公尺壓力鋼管,為第一原水管起點,隧道出口下游設直徑○
.一公尺排泥閥(I )一座。
(2) 出口閘閥室一座,為第一閘閥室:位於公共給水第一蝶閥(H
)前分歧管上,設直徑一.八公尺噴流閘門(F、G)二座,每
一噴流閘門(F、G)上游側各設直徑一.八公尺環滑閘門(D
、E )一座,右側為第一噴流閘門(F )及第一環滑閘門(D
),左側為第二噴流閘門(G )及第二環滑閘門(E )。
(四)第二取出水工
1.取水工:進水口一處,寬三.二公尺、高四.四公尺鐘型鋼襯漸變
銜接直徑三.二公尺圓型斷面鋼襯隧道,為第二輸水隧道起點,孔
口底檻標高二百五十一.一四公尺,設固定輪擋水閘門一座,為第
二擋水閘門(a ),閘門寬四.五一公尺、高四.七公尺。
2.出水工:位於第二擋水閘門(a )下游,設輸水隧道一座及出口閘
閥室一座,如下:
(1) 輸水隧道一座,為第二輸水隧道:位於第二擋水閘門(a )之
後,直徑三.二公尺,全長一百六十六.○一公尺鋼襯隧道,
末端銜接全長七百十五.七八公尺備援壓力鋼管(包括隧道 A
段、河岸 B 段、高地護岸 C 段、盲蓋預留管 D 段),於
公共給水第一蝶閥(H )下游與第一原水管銜接,銜接處上游
側設直徑二.六公尺之蝶閥二座,由上游而下依序為公共給水
第二蝶閥(d )及公共給水第三蝶閥(e ),備援壓力鋼管隧
道 A 段與河岸 B 段分岐管處設直徑○.三公尺排泥閥(g
)一座。
(2) 出口閘閥室一座,為第二閘閥室:位於備援壓力鋼管隧道 A
段末端,設直徑二.○公尺噴流閘門(c )一座,噴流閘門(
c )上游側設寬一.八公尺、高一.八公尺之高壓滑動閘門(
b )一座。
(五)景山電廠
1.發電引水路:起點位於備援壓力鋼管河岸 B 段末端,設直徑二.
六公尺至一.一公尺之壓力鋼管,總長度一百四十二.一二公尺,
起點下游設直徑一.六五公尺之水力用水蝶閥(h )一座。
2.生態放流工:位於發電引水路起點下游處之分岐管末端,設直徑一
.二公尺單噴孔錐型閥(j )一座,上游側設直徑一.二公尺蝶閥
(i )一座。
3.電廠設施:自發電引水路末端,設直徑一.一公尺主閥(k )一座
,銜接容量四千零十三瓩水輪發電機一座,於主閥(k )上、下游
側設直徑○.一五公尺發電引水路排水閥(n )各一座,主閥(k
)下游側設直徑○.一五公尺洩壓閥(m )一座。
4.尾水閘門(l ):孔口寬二‧六公尺、高一‧三二公尺,底檻標高
二百零七公尺,設寬二‧九公尺、高一‧四五公尺鋼索捲揚直提式
閘門一座。
(六)後池堰:混凝土自由溢流堰,堰高七.○公尺,長五十二.五公尺,
臨右岸依序設排砂道一道及排洪道四道;排砂道寬十.五公尺,設弧
型閘門一座,寬九.五公尺、高五.○公尺,底檻標高二百零二公尺
;排洪道為自由溢流式,各寬十.五公尺,溢流頂標高二百零六‧一
公尺。
四、第一取出水工閘閥操作規定:
(一)取水工
1.家用及公共給水與工業用水取水時,依水庫水位及原水濁度情形,
至少開啟一處取水口,必要時,得開啟二處取水口,水庫緊急放水
時,同時開啟三處取水口。
2.阻水閘門之啟閉及升降操作前,應先將下游第一閘閥室噴流閘門(
F、G)關閉,並俟阻水閘門(A、B)升降定位後,始可操作噴流閘
門(F、G)開啟放水,阻水閘門(A、B)未做取水口阻水使用時,
應吊升至水面以上之閘門固定架放置。
3.第一擋水閘門(C )平時應放置在水面以上之閘門固定架上,於輸
水隧道下游管路及閘閥需辦理檢查維修時,關閉第一擋水閘門(C
)。
4.維修操作:第一擋水閘門(C )下閘前,應先將下游第一閘閥室噴
流閘門(F、G)及公共給水第一蝶閥(H )關閉,使第一擋水閘門
(C )在靜水狀態下操作關閉,當第一擋水閘門(C )完全關閉後
且非由第二取水工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與工業用水時,下游各閘閥
始可操作放水及辦理相關檢查維修。
5.緊急搶修操作:
(1) 第一擋水閘門(C )下閘前,應先將取水工之上層及中層取水
口以阻水閘門(A、B)關閉,下層取水口全開。
(2) 將第一擋水閘門(C )下降至標高二百五十公尺以上適當位置
停駐。
(3) 關閉第一閘閥室噴流閘門(F、G)及公共給水第一蝶閥(H )
。
(4) 第一閘閥室噴流閘門(F、G)及公共給水第一蝶閥(H )全閉
後,再將第一擋水閘門(C )下降至全閉。
(5) 開啟時操作程序相反。
(二)出水工
1.環滑閘門(D、E):平時全開,於噴流閘門(F、G)無法正常啟閉
或辦理檢修時,以環滑閘門(D、E)替代噴流閘門(F、G)作為阻
水之用時關閉。另除緊急關閉外,環滑閘門(D、E)應確認在噴流
閘門(F、G)完全關閉時,始可操作。
2.噴流閘門(F、G):平時全閉,於實施調節性放水、緊急放水、提
供農業用水、維持河川生態放流量或檢修相關閘閥設施時操作啟閉
,放水量最大為一百十六秒立方公尺。
3.公共給水第一蝶閥(H ):平時全開,依據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
用水需求,配合第一擋水閘門(C )操作啟閉。
4.第一輸水隧道排泥閥(I ):平時全閉,於輸水隧道檢修,排放積
水及底泥時開啟。
五、第二取出水工閘閥操作規定:
(一)取水工
1.當實施調節性放水、緊急放水、提供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
水力用水、工業用水或維持河川生態放流量時,第二擋水閘門(a
)全開。
2.維修操作:第二擋水閘門(a )啟閉前,應先將第二閘閥室噴流閘
門(c )、公共給水第二蝶閥(d )、公共給水第三蝶閥(e )及
水力用水蝶閥(h )關閉,使第二擋水閘門(a )在靜水狀態下操
作,當第二擋水閘門(a )完全關閉後,下游各閘閥始可操作放水
及辦理相關檢查維修。
(二)出水工
1.高壓滑動閘門(b ):平時全開,於噴流閘門(c )無法正常啟閉
或辦理檢修時,以高壓滑動閘門(b )替代噴流閘門(c )作為阻
水之用時全閉。另除緊急關閉外,高壓滑動閘門(b )應確認在噴
流閘門(c )完全關閉時,始可操作。
2.噴流閘門(c ):平時全閉,於實施調節性放水、緊急放水、提供
農業用水、維持河川生態放流量或檢修相關閘閥設施時操作啟閉,
放水量最大為八十秒立方公尺。
3.公共給水第二蝶閥(d ):平時全閉,因應供水需求調配操作、各
閘閥相關設施維修檢查或防洪運轉、緊急運轉時,配合第二擋水閘
門(a )及公共給水第一(H )及第三蝶閥(e )操作啟閉。
4.公共給水第三蝶閥(e ):平時全閉,因應供水需求調配操作、各
閘閥相關設施維修檢查或防洪運轉、緊急運轉時,配合第二擋水閘
門(a )及公共給水第一(H )及第二蝶閥(d )操作啟閉。
5.備援壓力鋼管排泥閥(g ):平時全閉,於備援壓力鋼管檢修,排
放積水及底泥時開啟。
六、景山電廠設計發電流量五.五秒立方公尺,生態放流工單噴孔錐型閥(j
)之最大放流量三.○秒立方公尺,發電最低水位為標高二百七十公尺,
由卓蘭電廠配合中水局調度取水發電運轉,其水門操作規定:
(一)水力用水蝶閥(h ):平時全開,於生態放流工蝶閥(i )維修或發
電引水路放空時全閉。
(二)生態放流工:
1.蝶閥(i ):平時全開,於單噴孔錐型閥(j )無法正常啟閉或檢
修時全閉。
2.單噴孔錐型閥(j ):
(1) 當水庫下游需水量小於二.二秒立方公尺或大於五.五秒立方
公尺時,配合水庫下游需水量開啟排放。
(2) 當水庫下游需水量大於八.五秒立方公尺時關閉,除發電流量
外,由中水局開啟出水工放水。
(三)主閥(k ):當發電機組正常運轉時全開,於無法運轉時全閉。
(四)發電引水路排水閥(n ):平時全閉,於壓力鋼管放空時開啟。
(五)洩壓閥(m ):平時全閉,當景山電廠緊急跳機時,全開洩壓。
(六)尾水閘門(l ):
1.當景山電廠引水發電時,尾水閘門全開。
2.當水輪機內檢或大修時,或景山溪水位高於尾水庭溢流堰頂標高二
百零九.四公尺,有危及景山電廠安全之虞時全閉。
七、後池堰排砂道閘門平時關閉,視實際淤砂情形開啟以排砂。
八、放水警報配合操作規定如下:
(一)溢洪道自由溢流、景山電廠發電運轉、出水工或生態放流工放水時,
應於二小時前以國、台、客三種語言,向下游播放水庫洩洪警報(間
隔為十至二十分鐘)。
(二)自由溢流警報後,若水位未降至二百九十九.六公尺以下而再次蓄升
溢流,不再施放警報。
(三)景山電廠發電運轉、出水工或生態放流工放水時,應先以少量放水示
警,再視需要逐漸增加放水量。
(四)景山電廠發電運轉、出水工或生態放流工放水過程之調整開度或增加
放水量,得不再廣播或通報;閘門狀態恢復全閉再開啟時,仍應依第
一款及前款規定辦理。
九、本水庫各閘閥以現場操作為主,遠端遙控為輔等兩種操作型式。
十、本水庫各水門操作辦理啟閉日期、時間及情形均應明確完整紀錄。
十一、本水庫各水門應依規定辦理定期及不定期檢查及維護保養,其成果並應
確實記錄建檔及辦理相關改善。
十二、本水庫遇緊急或異常狀況,中水局應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事後並應立
即陳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