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告所稱警報訊號,係指水災、旱災災害緊急應變所需之訊號。
二、警報訊號之種類包括:
(一)水庫放水警報訊號。
(二)旱災警報訊號。
(三)消防車警報訊號。
(四)救護車警報訊號。
(五)警車警報訊號。
(六)工程搶險車警報訊號。
(七)緊急疏散警報訊號。
三、警報訊號之內容及樣式如下:
(一)內容:
1.水庫放水警報訊號:以語音廣播水庫放水警報內容(含放
水時間、可能放水量及注意事項)。
2.旱災警報訊號:以網際網路發布旱災警報內容(含水情燈
號、各階段限水措施及注意事項)。
3.消防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
○赫茲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一四五○赫茲至一五五○
赫茲,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一.五秒,再由高頻降至低頻
為三.五秒,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布之。
4.救護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
○赫茲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九○○赫茲至一○○○赫
茲,低頻持續時間○.四秒,高頻持續時間○.六秒,高
、低頻二者交替進行,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布之。
5.警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
赫茲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一四五○赫茲至一五五○赫
茲,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二三秒,再由高頻降至低頻
為○.一秒,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布之。
6.工程搶險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
六五○赫茲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九○○赫茲至一○○
○赫茲,低頻持續時間○.八秒,高頻持續時間○.二秒
,高、低頻二者交替進行,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布之。
7.緊急疏散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
五○赫茲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一四五○赫茲至一五五
○赫茲,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一.五秒,再由高頻降至低
頻為三.五秒,持續十五秒後,改以語音廣播疏散內容(
含疏散區域、路線方向等)二次,並視災害範圍大小持續
發布之。
(二)樣式:
1.水庫放水警報訊號之發布,以語音廣播為原則;若無法使
用語音廣播,得依實際狀況改以敲擊警鐘等其他方式為之
。
2.旱災警報訊號之發布,以網際網路為原則;得依實際狀況
改以語音(訊息)廣播、推播等其他方式為之。
3.消防車、救護車、警車、工程搶險車及緊急疏散警報訊號
之發布,以使用電子警報器為原則;若無法使用電子警報
器,得依實際狀況改以語音廣播、敲擊警鐘等其他方式為
之。
警報訊號音量不受噪音管制標準有關擴音設施噪音管制標
準規定之限制。
四、警報訊號之發布方法如下:
(一)水庫放水警報訊號:由水庫管理機關(構)發布,通知經濟
部(以下簡稱本部)水利署及其所屬各河川局(水資源局)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消防、
警察單位、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農田水利會等相關單
位,並得發布新聞通知媒體,及依各水庫運用要點辦理或向
下游河床警戒區域發布廣播警報。
(二)旱災警報訊號:由本部水利署發布,通知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自來水事業單位、農田水利會等相關單位,並得發布
新聞通知媒體。
(三)緊急疏散警報訊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
、區)公所發布,並通知媒體即時播報。
五、警報訊號發布之時機如下:
(一)水庫放水警報訊號:依水庫管理機關(構)所訂各水庫運用
要點所定時機發布;未訂有水庫運用要點者,則應於水庫洩
開始一小時前發布之。
(二)旱災警報訊號:由本部水利署依實際水情狀況發布。
(三)消防車、救護車、警車及工程搶險車警報訊號:
1.消防車、警車及工程搶險車緊急前往災害現場搶救或執行勤
務時。
2.救護車緊急前往災害現場救護或運送傷患至醫療機構就醫時。
3.於災害現場進行搶救,指揮官認有必要時。
(四)緊急疏散警報訊號:
1.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須立即疏散民眾時。
2.災害規模廣大或有擴大之虞,須立即疏散民眾時。
3.於災害現場進行搶救,指揮官認有必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