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本署及所屬機關對公立學校水
利業務宣導推廣活動及計畫之補助案件經費支用情形之管制及考核,
以提升補助業務效益,有效執行本署及所屬機關預算,特訂定本作業
規範。
二、本署及所屬機關對公立學校水利業務宣導推廣活動及計畫之補助預算
執行及管考作業,依本作業規範規定辦理。
三、本署及所屬機關為推動水利業務及宣導推廣水利政策,得補助公立學
校辦理下列事項:
(一)水利教育宣導相關活動。
(二)水利相關研討會。
四、本署及所屬機關受理前點各款補助案件之作業方式如下:
(一)申請程序:補助案件應由申請單位擬妥計畫書,內容包括計畫辦理
之目的、負責(主持)人、期間、地點、工作項目、執行方式、所需
經費支用明細表、工作進度及預期效益,具函向本署及(或)所屬機
關提出申請,其中:
1.辦理地點以臺、澎、金、馬地區為限。
2.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3.本署及所屬機關每年補助同一公立學校,以不超過三案為原則。
4.申請單位應依下列期限將補助案件送達本署或所屬機關(以總收文
登錄日期為準)。
(1)水利教育宣導相關活動:活動舉辦起始日之七日前。
(2)水利相關研討會:研討會舉辦起始日之十五日前。
(二)補助計畫性質:
1.水利教育宣導相關活動:補助之計畫名稱及性質需含有教育宣導水
資源或河川之經營、管理、保育、利用、防治、治理、防災或救災
等工作項目。
2.水利相關研討會:補助之計畫性質需含有研討水資源或河川之調查
、規劃、經營、管理、保育、利用、防治、治理、防災、救災或工
程技術等工作項目。
(三)補助經費應以辦理活動、研討會必要為限,並應覈實報支,其用途
、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如下:
1.水利教育宣導相關活動:
(1)每案補助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惟以水利相關業務為重
點或主軸之活動,其補助金額得超過二萬元以上。
(2)補助經費用途以文宣、場地布置為主。
(3)由本署及所屬機關審查計畫內容是否符合前款第一目規定,按行
政程序簽陳辦理。
2.水利相關研討會:
(1)依研討會規模及其重要程度,視本署及所屬機關年度預算額度酌
予補助,補助比例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之半數為原則。
(2)補助經費以下列用途為主:
a.文宣、論文資料。
b.場地布置、場地租借、餐點費(採盒餐方式,單價以新臺幣八十元
為限,並以補(捐)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c.鐘點費、出席費、稿費(含審查費),依講座鐘點費支給表及中央政
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報支。
d.交通費:以國內大眾運輸及租車費為限。
(3)由本署及所屬機關審查計畫內容是否符合前款第二目規定,按行政
程序簽陳辦理。
(四)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1.水利教育宣導活動及水利相關研討會,由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完竣
後一個月內,檢具支出單據及領據請款,經補助機關審查後,一次撥
付為原則,如未能於次年一月五日前辦理核銷者,取消其補助經費。
2.受補助單位結案請款時,應檢具計畫執行報告書,報告書內容及所附
照片應顯現與水利業務相關之文宣資料、活動現況及計畫成果。
3.受補助單位所附經費支出單據應載明品名、數量、單價及總價;支用
有關文宣印製,須附樣張(本),並應加蓋受補助單位印章。
4.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
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
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含本署及所屬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5.受補助單位實際支用總經費低於申請計畫預算總經費時,則核銷時依
比例核減補助經費。
6.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繳回。
7.本署及所屬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助經費,應請受補助對象檢附
收支清單,以及原始憑證辦理結報。但由本署及所屬機關同意由受補
助對象留存前開原始憑證者,得憑領據結報,本署及所屬機關並應建
立控管及審核機制,作成相關紀錄,定期通知審計機關。
8.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督導考核
1.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及所屬機關得依情節輕重,減少
其嗣後補助案件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1)補助計畫辦理之進度落後、成效不佳或未如期結案。
(2)受補助經費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
(3)未依前款規定辦理經費請撥及核銷,經本署及所屬機關函催仍未
依規定辦理。
(4)留存受補助之原始憑證,未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
保存年限之銷毀,未函報本署或所屬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
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未敘明原因及處理情
形,函報本署或所屬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5)受補助單位如有成效不佳或本目之2情事者,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
經費。
2.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撤銷該補
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3.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4.本署及所屬機關應辦理以下事項:
(1)適當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
參據。
(2)由本署於每年度終了,彙整本署及所屬機關該年度對公立學校之補
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如附表)。
(3)依據本作業規範訂定對公立學校之補助工作計畫據以執行,並強化
內部控制機制,以及加強執行成效考核,辦理情形及考核相關資料
應以專卷妥善保管,供相關單位查核。
五、本作業規範於本署及所屬機關全球資訊網公開;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性質者,其受補助之公立學校案
,包括補助事項、補助對象與其所歸屬之直轄市或縣(市)、核准日
期及補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資訊按季於本署及所屬機關全球資訊
網之政府資訊平台公開,並於受理申請案件時,預先告知申請單位有
關資訊公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