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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訂定「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L0006高雄市)」,並自即日生效。
民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依  據:
地質法第五條第一項、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第二條第四款及第十三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訂定「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L0006高雄市)」,劃定計畫書、範圍圖得向
高雄市政府、本部中央地質調查所閱覽,或逕自本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全球資
訊網站
(網址:http://www.moeacgs.gov.tw/main.jsp「地質法專區」下
載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