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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111 年 02 月 25 日
立法理由:
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
    昇施政效能,特設本局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局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局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局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本局有關端正機關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五)其他與本局業務及施政作為相關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一
    人兼任;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
    委員由本局副局長、主任秘書及各單位主管兼任之;並得視需要遴聘學者
    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委員。
    前項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報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委員出缺時,得補派(
    聘)兼之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
    報事務。
五、本會報原則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會報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各
    委員應親自出席,其因故無法出席者,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七、本會報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八、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報所需經費由相關預算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