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拓展貿易、積極推動能源研究發展、穩定石油供應、維護油品市場秩序
及推廣再生能源利用,特設置經濟特別收入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
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管理機關;其下分別依貿易法、能源管理
法、石油管理法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規定,設置推廣貿易基金、能源研
究發展基金、石油基金及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四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之分預算。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推廣貿易基金收入。
二、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收入。
三、石油基金收入。
四、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推廣貿易基金支出。
二、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支出。
三、石油基金支出。
四、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之工作,由本部現職人員兼辦之。
第 6 條
本部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及下設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及核轉。
二、下設各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並彙整為本基金年度預、決算後
核轉。
三、下設各基金會計報告之彙辦。
四、下設各基金重大業務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五、下設各基金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
六、下設各基金之監督、考核。
七、其他有關事項。
第 7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