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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10 年 08 月 13 日
立法理由:
第一條
為加強科技產業園區與產業園區之開發及管理,協助中小企業健全發展,特設
置經濟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
法。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管理機關;其下分別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產業創新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規定,設置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產
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及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三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
算。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收入。
三、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入。
四、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支出。
二、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支出。
三、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五條
本基金之工作由本部現職人員兼辦之。

第六條
本部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及下設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及核轉。
二、下設各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並彙整為本基金年度預、決算後核轉
    。
三、下設各基金會計報告之彙辦。
四、下設各基金開發及投資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五、下設各基金調整費率之核定或核轉。
六、下設各基金重大業務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七、下設各基金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
八、下設各基金之監督、考核。
九、其他有關事項。

第七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九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
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十一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十二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