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議河川區域劃定及變更審議作業,特依
河川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設置河川區域劃定及變更審議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議中央管河川、直轄市管河川及縣(市)管河川區域劃定及變更
等事項。
(二)辦理中央管河川、直轄市管及縣(市)管河川區域現場勘查事項。
(三)其他有關河川區域劃定及變更審議工作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總工程司兼
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水利署副總工程司兼任。
四、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
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專家學者六人。
(二)水利署相關單位四人。
(三)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一人。
(四)河川所在之水利署河川局副局長一人。
(五)河川所在之縣市政府河川主管機關(單位)一人。
五、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其中專家學者委員續聘得連任一次,每
次改聘不得低於該等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六、本小組開會時,提案單位應列席簡報說明,並得請有關機關單位派員
列席。
七、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視業務需要隨時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召集人因故
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主持時,由出
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九、本小組審查結果未通過時,提案單位應依本小組之審查結論,修正劃
定或變更內容後,再送本小組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