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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河川區域劃定及變更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5 年 11 月 04 日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議河川區域劃定及變更審議作業,特依
    河川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設置河川區域劃定及變更審議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議中央管河川、直轄市管河川及縣(市)管河川區域劃定及變更
      等事項。
(二)辦理中央管河川、直轄市管及縣(市)管河川區域現場勘查事項。
(三)其他有關河川區域劃定及變更審議工作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總工程司兼
    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水利署副總工程司兼任。


四、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
    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專家學者六人。
(二)水利署相關單位四人。
(三)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一人。
(四)河川所在之水利署河川局副局長一人。
(五)河川所在之縣市政府河川主管機關(單位)一人。


五、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其中專家學者委員續聘得連任一次,每
    次改聘不得低於該等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六、本小組開會時,提案單位應列席簡報說明,並得請有關機關單位派員
    列席。


七、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視業務需要隨時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召集人因故
    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主持時,由出
    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九、本小組審查結果未通過時,提案單位應依本小組之審查結論,修正劃
    定或變更內容後,再送本小組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