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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主管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依  據:
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一、本公告所稱警報訊號,指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
    害緊急應
變所需之訊號。
 
二、警報訊號之種類包括:
  (一)消防車警報訊號。
  (二)救護車警報訊號。
  (三)警車警報訊號。
  (四)工程搶險車警報訊號。
  (五)緊急疏散警報訊號。
 
三、警報訊號之內容及樣式如下:
  (一)內容:
        1.消防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
     六百五十
赫茲至七百五十赫茲,高頻頻率一千四百五
     十赫茲至一千五百
五十赫茲,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為
     一點五秒,再由高頻降至低
頻時間為三點五秒,並視
     實際狀況持續發布之。
        2.救護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
     六百五十
赫茲至七百五十赫茲,高頻頻率九百赫茲至
     一千赫茲,低頻持
續零點四秒,高頻持續零點六秒,
     高頻及低頻二者交替進行,
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布之
     。
        3.警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
     百五十赫
茲至七百五十赫茲,高頻頻率一千四百五十
     赫茲至一千五百五
十赫茲,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為零
     點二三秒,再由高頻降至低
頻時間為零點一秒,並視
     實際狀況持續發布之。
        4.工程搶險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
     頻率六百
五十赫茲至七百五十赫茲,高頻頻率九百赫
     茲至一千赫茲,低
頻持續零點八秒,高頻持續零點二
     秒,高頻及低頻二者交替進
行,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
     布之。
        5.緊急疏散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
     率六百五
十赫茲至七百五十赫茲,高頻頻率一千四百
     五十赫茲至一千五
百五十赫茲,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
     為一點五秒,再由高頻降至
低頻時間為三點五秒,持
     續十五秒後,改以語音廣播疏散內容
(含疏散區域、
     路線方向等)二次,並視災害範圍大小持續發
布之。
  (二)樣式:消防車、救護車、警車、工程搶險車及緊急疏散
    警報訊號
之發布,應以使用電子警報器為原則;若無法
    使用電子警報器時
,得依實際狀況改以語音廣播、敲擊
    警鐘等其他方式為之。
 
四、緊急疏散警報訊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
  區)公所
或與災害發生相關之公共事業單位發布,並通知傳
  播媒體即時播報。
 
五、警報訊號之發布時機如下:
  (一)消防車、救護車、警車及工程搶險車警報訊號:
        1.消防車、警車及工程搶險車緊急前往災害現場搶救或
     執行勤務
時。
        2.救護車緊急前往災害現場救護或運送傷患至醫療機構
     就醫時。
        3.於災害現場進行搶救,指揮官認有必要時。
  (二)緊急疏散警報訊號:
        1.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須立即疏散民眾時。
        2.災害規模廣大或有擴大之虞,須立即疏散民眾時。
        3.於災害現場進行搶救,指揮官認有必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