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交通部推動電動大客車示範計畫,依據交
通部電動大客車示範計畫車輛業者資格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交通部資
格審查要點)第六點,以及交通部電動大客車示範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以
下簡稱交通部補助要點)第六點第三項規定,協助評估電動大客車車輛業
者之國產化及技術與達成度,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部得就本作業規定所定相關事項,委託其他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法人
或團體辦理相關行政作業事宜。
三、本規定所稱國產化項目用詞,定義如下:
(一)車身總成:車身六大部件(包括前圍、後圍、左圍、右圍、上圍、下
部件等)。
(二)智慧化系統:係指將交通運輸結合資訊、通訊產業,至少包含但不限
於監控系統、行車紀錄器、營運管理系統、數位監控、無線通訊、車
載機,協助駕駛者處理駕駛及交通安全相關事務,最終實現全自動駕
駛。
(三)電池組(Pack):電能量儲存裝置,包括多個單電池(Cell)或與單
電池電子裝置正常連接之單電池組合、電路及過電流關斷裝置,包含
電氣互連、外部系統介面。
(四)整車控制系統(Vehicle Control Unit, VCU ):電動車整車控制之
核心部件,藉由採集駕駛訊號,獲得驅動電機與動力電池等系統之相
關訊息,進行數據運算及分析,並提供驅動電機控制及動力電池管理
指令,實現整車驅動控制、能量優化控制、制動回饋控制,具備完善
之故障診斷及處理功能。
(五)電池管理系統(Battery Management System, BMS):管理電池充放
電、計算電量、老化、異常保護及控制電池開啟或關閉之電子裝置。
(六)車架:底盤之主要結構,作為固定或連結到車輛上所有部件之剛性結
構體。
(七)電能補充系統:由電動車輛供電設備及電動車輛所組成,包含從配線
端之分支線路到車輛端插座之設備。主要功能係允許電動車輛使用供
電網路為車上電池組充電。
(八)馬達(驅動電機):將電能轉換成機械能為車輛行駛提供驅動力之電
氣裝置,該裝置也可具備機械能轉化成電能之功能。
(九)驅動器:控制動力電源與驅動電機間能量傳輸之裝置,由控制訊號介
面電路、驅動電機控制電路及驅動電路組成。
(十)底盤:為車輛運行之最低要求組合,至少包括車架、原動機(將電能
、熱能等形式之能量轉化為機械能,從而產生動力並作業之機器)、
制動、輪胎、轉向、懸吊與軸組等系統及部件。
四、電動大客車車輛業者提送之國產化及技術與達成度相關文件,應符合下列
事項:
(一)打刻符合 CNS 14246 規定之十七碼車身號碼,且第十碼應為年份碼
,並提供經製造廠或技術母廠簽署符合 CNS 14246 或等同標準規定
的車身編碼原則。
(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除符合前款規定外,須使用國產車身總成、
智慧化系統及電池組。
(三)於一百十年,除符合前二款規定外,須取得交通部國內大客車製造廠
自主設計開發能力資格,並使用國產整車控制系統、電池管理系統、
採用國產鋼材車架(橫樑/縱樑)及電能補充系統(含車端及充電設
備端)。
(四)於一百十一年,除符合前三款規定外,動力系統之馬達須採用國產定
轉子、矽鋼片及驅動器(不含絕緣柵雙極型電晶體 Insulated Gate
Bipolar Transistor, IGBT)。
五、為提供國產化及技術與達成度評估意見,依交通部資格審查要點第六點設
之國產化及技術分組,任務如下:
(一)針對業者提送之電動大客車車輛業者參與示範計畫國產化及技術評估
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電動大客車車輛業者參與示範計畫書(
以下簡稱示範計畫書),訂定審查原則及評定方式。
(二)國產化及技術評估項目之評估標準、配分權重及評定方式建議。
(三)審查業者提送之申請書及示範計畫書內容,並得對電動大客車車輛業
者進行現場訪視及抽驗。
(四)依交通部資格審查要點附件五所定之電動大客車車輛業者參與示範計
畫書評估項目與權重,本於公平、公正原則評估業者申請案。
(五)辦理國產化及技術評估、達成度評估,進行現場訪視及抽驗。
(六)協助解釋與國產化及技術評估或達成度評估之標準、評估過程,及評
估結果有關之事項。
(七)審査示範計畫書之變更申請。
(八)其他有關國產化及技術評估、達成度評估事項之協助及諮詢。
六、本部辦理交通部轉送國產化及技術評估作業,就業者提送之申請書、示範
計畫書等文件進行審查,國產化及技術評估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申請文件或計畫申請內容如有不符合或不齊備者,函請交通部通知業者補
正。
第一項所定之作業流程,分為專家審查會議及國產化小組會議二階段,各
階段會議均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召開,會議決議應經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七、前點第三項專家審查會議,由本部遴聘車輛領域專家學者六人及財務領域
專家學者一人擔任專家審查會議委員;並由委員共同推派一人作為召集人
,襄助下列審查事宜:
(一)邀集委員召開專家審查會議。
(二)指派委員一人至二人擔任各申請案之主審。
(三)於國產化小組會議報告專家審查會議結論。
(四)陪同或指派委員偕同本部工業局代表參與交通部電動大客車示範計畫
相關審查會議等之任務。
八、第六點第三項國產化小組會議,由本部工業局代表一人擔任召集人且為當
然委員,其餘委員六人由下列政府機關、產業公協會及相關領域專家學者
派(聘)之:
(一)政府機關二人(交通部一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人)。
(二)產業公協會二人。
(三)專家審查會召集人一人。
(四)財務專家學者一人。
前項第一款政府機關委員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九、國產化及技術評估之審查原則與評定方式,應參考國產化項目、時程規定
、國產化具體規劃,及國內電動大客車產業發展方向,訂定必備資格及評
分資格之評分標準如下:
(一)必備資格:依交通部資格審查要點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辦理,須符合
必備資格,始得進入評分資格。
(二)評分資格:依交通部資格審查要點附件五所定五項評估項目,就業者
所提示範計畫書分別評分。
本部應將前述評估結果函復交通部參考。
十、本部辦理國產化達成度評估作業,於收到交通部轉送電動大客車車輛業者
參與示範計畫國產化達成度評估申請書、電動大客車示範計畫國產化達成
度查檢表(附件二)、電動大客車廠商參與示範計畫切結書等文件後二十
個工作日內,召開專家審查會議進行審查,國產化達成度評估作業流程如
附件三。
前項會議應逐項評估達成項目,必要時並得進行現場訪視及抽驗;會議之
委員出席人務及決議之成立事項,同第六點第三項規定。
本部應將前述評估結果函復交通部,供該部依交通部補助要點規定辦理補
助款撥付之參考。
十一、電動大客車車輛業者所提各項申請文件、資料及相關說明,如有隱匿不
實或造假虛報情事,本部應以書面通知交通部依交通部補助要點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