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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電熱水瓶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
民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依  據:
「能源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四項

一、電熱水瓶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以下簡稱CNS)12625規範,並
    經本部標準檢驗局公告為應施檢驗品目範圍者,應適用本公告。
二、電熱水瓶應依下列方式測試:
  (一)電熱水瓶之盛水量應依 CNS 12625規定試驗,實測盛水量應在額
        定盛水量之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二)電熱水瓶之每二十四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Est,24應依 CNS 12625
        規定試驗及計算;實測值之數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三位,小數點
        後第四位即四捨五入;其實測值不得高於附表一之電熱水瓶容許
        耗用能源基準,且實測值應在產品標示值之百分之一百零五以下
        。
三、廠商製造或進口電熱水瓶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之登錄帳號及密
    碼,供登入管理系統使用:
  (一)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登錄帳號及密碼申請表(附表二)。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發給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商業登
        記證明文件之影本或上述主管機關資訊網站系統列印之登記資料
        。
四、廠商於取得管理系統之登錄帳號及密碼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
    管機關申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之核准:
  (一)電熱水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登錄申請表(附表三,應由廠商登入
        管理系統填寫申請資料後,下載使用之);申請登錄作業係委託
        辦理者,其受任人應取得申請廠商之同意,並於電熱水瓶能源效
        率分級標示登錄申請表加蓋受任人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
  (二)電熱水瓶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應以正本經
        彩色掃描成電子檔後上傳於管理系統)。
  (三)電熱水瓶申請商品驗證登錄或商品型式認可時,所出具之安規試
        驗報告(含能源效率測試報告,應以加蓋公司印鑑之影本或電子
        檔光碟片郵寄中央主管機關),且該報告不得為該產品廠商或其
        轉投資所屬實驗室所出具。
五、中央主管機關應依附表四之電熱水瓶能源效率分級基準表審查前點申
    請,並依產品試驗報告中之每二十四小時標準化備用損失Est,24標示
    值,核准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之等級。經核准之電熱水瓶型號,廠商
    即可於管理系統下載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並使用之。
六、廠商陳列或銷售電熱水瓶時,應於展示機種正面處張貼或懸掛能源效
    率分級標示圖(附圖一);廠商製造或進口電熱水瓶時,應將能源效
    率分級標示圖附加於使用說明書中,或張貼於產品本體正面明顯處。
    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須以彩色原尺寸揭露,並得等比例放大,不得變
    更內容、隱匿、毀損或以他法致消費者無法辨識。
七、廠商於展示或銷售處所使用之產品型錄,應在清晰得以辨識之條件下
    ,標示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附圖二)於產品圖形旁。型錄之產品資
    訊若以文字或表格方式呈現,應另註明產品每二十四小時標準化備用
    損失Est,24標示值及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等級。
八、廠商製造或進口電熱水瓶如有下列情事,應重新進行登錄及申請核准
    作業:
  (一)產品基本設計變更,而影響其能源效率者。
  (二)產品基本設計未變更,但型號變更者。
九、廠商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於管理系統中填報前一年度之電熱水瓶銷售
    數量。
十、中央主管機關於實施能源效率檢查時,得每年辦理抽測;抽測產品型
    號及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廠商應於通知期限內將抽測產品送至
    指定檢驗試驗室測試;未符合電熱水瓶容許耗用能源基準或電熱水瓶
    能源效率分級基準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廠商辦理複測;複測數量
    應為該產品相同機型抽測數量之二倍,複測相關費用由廠商負擔。未
    辦理複測或複測結果未符合規定者,依能源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
    十四條規定辦理。但廠商因停止製造或停止進口,致無法辦理能源效
    率檢查時,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並註銷產品能源效率分級標示者,不
    在此限。
十一、前點抽測數量,依製造或進口廠商前一年度銷售電熱水瓶之總數量
      ,以每六千台抽測一台,總數量未達六千台者,抽測一台。但中央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或市場銷售情況調整抽測產品型號及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