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違反產業創新條例第六十四條準用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
釣客違規案件,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主管機關對前點違規案件,其罰鍰額度依下表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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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垂釣次數 │罰鍰金額(新臺幣)│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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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者 │六百元 │最低罰鍰,並依法│
│ │ │得沒入其釣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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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犯者 │一千二百元 │雙倍罰鍰,並依法│
│ │ │得沒入其釣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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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者(三次以上)│三千元 │最高罰鍰,並依法│
│ │ │得沒入其釣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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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於情節特殊之個案,主管機關得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規定,衡酌各
該違規案件之情節,酌量加重或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