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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港埠費用收費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第一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向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使用人,依其使用工業專用港
或工業專用碼頭之進出口貨物噸數計收管理費。
前項所稱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使用人,指該貨物所有人。

第三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相關設施所有權人,得向設施使用人,依其使用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進出口貨物噸數計收使用費。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向建築物使用人,依其使用
建築物坪數計收使用費。

第四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經營管理者,得向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
使用人,依其使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服務性質、船舶總噸位、時間
或營運成本計收服務費。
前項服務費之項目,包括港勤、碇泊、移泊、加油、加水、廢棄物處理及其他
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核定之項目。

第五條
前三條之費用收取人應提報收費項目、費率及計算方式,交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商交通部定之;調整時,亦同。
各港之管理費、使用費與服務費之收費項目、費率及計算方法,分別列如附表
一、附表二及附表三。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