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四條、第三十條規定,為協助中小企業研究
發展,營造良質育成中心,創造中小企業優適之創業環境,對績優育
成中心及從事育成中心工作之經理人員,應採適當獎勵措施予以表揚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項選拔目的為表揚成效卓著之育成中心及具高度服務熱忱之育成中
心經理人,以肯定與鼓勵育成中心及育成中心經理人在輔導及服務中
小企業卓越表現,激勵工作士氣,以提升育成中心之服務品質。
三、績優育成中心獎項每年表揚數名,實際當選名額由評審委員會議決。
四、績優育成中心經理人表揚對象為育成中心現職服務人員,實際當選名
額由評審委員會決議。
五、本獎項頒獎人以經濟部長官為原則。
六、績優育成中心及育成中心經理人選拔評審作業應成立評審委員會辦理
之,相關表揚獎項、評審準則及選拔表揚資格於申請須知另行公告。
七、績優育成中心及育成中心經理人之表揚,配合每年年底辦理之中小企
業創新育成中心聯合成果展示會或單獨舉行,頒發獎狀、獎座或獎金
。
八、選拔表揚活動所需經費,由本處年度預算支應。
九、本要點於奉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