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所屬各河川局(以下
簡稱河川局)設置在地諮詢小組(以下簡稱諮詢小組)及其作
業方式,以加強轄區內各項計畫之民眾參與,監督各項溝
通活動執行成效,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民眾,指在地居民或民間團體。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溝通活動,指河川局為執行各項計畫所辦理
之地方說明會、協調會、座談會、工作坊、現場勘查等邀請
民眾參與之活動。
四、本注意事項所稱轄區,除各河川局所轄中央管河川、區域排
水及海岸轄區外,並包括委託代辦或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
之計畫,依縣市區分如下:
第一河川局:宜蘭縣、連江縣
第二河川局: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
第三河川局:臺中市、南投縣
第四河川局:彰化縣
第五河川局: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
第六河川局:臺南市、高雄市
第七河川局:屏東縣、澎湖縣
第八河川局:臺東縣、金門縣
第九河川局:花蓮縣
第十河川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
五、河川局應成立諮詢小組,其組成及召開會議形式依下列原則
辦理:
(一)置委員七人至十四人(含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召集人一人
,由河川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河川局副局長兼
任;其餘委員由河川局聘請下列人員擔任之:
1.由轄區內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指派機關代表一人至四
人。
2.水利、水土保持、生態景觀、都市計畫、環境保護及其他
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二至四人。
3.民間團體代表二至四人。
(二)諮詢小組委員任期二年。
(三)河川局另應建立人才資料庫名單,且每二年更新一次。
(四)諮詢小組召開會議時,得依會議討論議題性質,以自人才
資料庫挑選或另外自行遴選方式,增加邀請專家數人參與
會議討論。
(五)會議由召集人邀集召開並主持,召集人如無法出席,得由
副召集人主持會議;如均無法出席,得由召集人指派機關
內適當人員代理主持會議。
(六)諮詢小組委員除本署及所屬機關代表外,均為外聘委員,
出席外聘委員或河川局依第四款邀請之專家得依照「中央
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之規定支領必要
之費用。
(七)第一款第三目規定之民間團體可參考附表一「臺灣河川社
群名錄」,並優先聘用在地人才。
六、諮詢小組任務如下:
(一)聽取河川局各項計畫主要工作及相關溝通活動辦理情形,
並提供意見。
(二)協調整合民眾在地需求及意見,納入各項計畫推動參考。
(三)河川局各項計畫執行期間,外界關切、重大案件或民眾異
議之意見諮詢及協調事項。
(四)其他本署交付之意見諮詢及協調事項。
七、諮詢小組會議以每年召開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
八、諮詢小組運作注意事項如下:
(一)諮詢小組會議除邀請諮詢小組委員及專家外,得邀請直轄
市、縣(市)政府相關業務單位參加,並得依照每次會議擬
討論項目另邀請涉及之市區排水、農田水利、農糧(漁)業
、都市計畫、環境保護等其他相關單位及民眾參加。
(二)河川局應於諮詢小組會議中報告各項計畫主要工作及相關
溝通活動辦理情形。
(三)河川局針對外界關切、屬重大案件、或民眾提出異議計畫
內容,得提報諮詢小組討論,聽取意見並提供機關決策參
考。
(四)河川局得邀請轄區直轄市、縣(市)政府報告受委託代辦或
受補助計畫之主要工作及相關溝通活動辦理情形。
(五)諮詢小組委員及與各單位所提出意見,河川局應錄案列表
追蹤辦理情形。
九、河川局可視計畫推動情形,邀請諮詢小組委員參與各計畫所
辦理之溝通活動。
十、河川局應指定單一溝通窗口(業務主管及主辦各一人),彙整
地方民情回應,於諮詢小組會議彙報溝通結果及辦理情形;
必要時並得設立個案機關溝通窗口,以加強溝通。
十一、河川局應將溝通窗口名單,連同諮詢小組委員名單 (格式
如附表二)報本署備查,人員異動時亦同。
十二、河川局應於全球資訊網成立在地諮詢小組專區,並依政府
資訊公開法及個人資訊保護法將以下資訊公開:
(一)本署諮詢小組相關法規。
(二)各項計畫名稱、核定工程內容摘要。
(三)諮詢小組會議紀錄、會議相關資料、及辦理情形表(格式
如附表三)。
(四)諮詢小組委員名單、溝通窗口名單及人才資料庫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