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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機關學校常態節水行動獎勵原則
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氣候變遷及配合國家水資源政策,全面推
    動由各機關學校自主積極採行節水措施,並透過節水成效評比活動,落實
    各機關學校常態節水及邁入節水型社會,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主辦機關為本部,執行機關為本部水利署,協辦機構為台灣自來水
    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金門縣自來水廠及連江縣自來水廠。
 
三、本原則之評比活動以前一年度九月至當年度八月之自來水收費月份為基準
    。
 
四、評比對象包含行政院與所屬各級行政機關(構)及學校、直轄市、縣(市)
    政府與所屬各級行政機關(構)及學校,分為三類六組:
  (一)政府機關類:包括中央行政機關組(行政院暨所屬行政機關)及地方行政
      機關組(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暨所屬行政機關)等二組。
  (二)公立學校類:包括大專組、高中(職)組及國中小組等三組。
  (三)國營事業類:非生產事業組(即生產事業以外之機構)。
    前項評比對象不含醫療機構、安養機構、殯葬單位、特殊教育學校、幼兒
    園。
 
五、評比方式如下:
    依節水量指標、用水管理指標及省水器材指標計算得分,各項指標說明詳
    附表一;「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之人均用水量參考值」詳附表二;「特殊
    用水分類用水指標參考值」詳附表三。
 
六、評比結果節水績優名單將公布於本部水利署網站或相關媒體。
 
七、評比結果處理:
  (一)評比結果其節水評比指標總得分於各類組之前百分之二十五,且上年度
      評比期間未曾發生器材或管線漏水者,建議參酌下列基準核予節約用水
      工作有功人員獎勵:
事由

承辦人員

業務主管/機關首長

用水量減少百分之三以上,未滿百分之五,且省水器材換裝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持續推動節水項目得分五分以上、常態節水工作項目得分五分以上

嘉獎一次

嘉獎一次

用水量減少百分之五以上,未滿百分之十,且省水器材換裝率百分之八十以上、持續推動節水項目得分十分以上、常態節水工作項目得分七分以上

嘉獎二次

嘉獎二次

用水量減少百分之十以上,且省水器材換裝率百分之九十以上、持續推動節水項目得分二十分以上、常態節水工作項目得分十分以上

記功一次

記功一次



  (二)評比結果,其節水評比指標總得分於各類組之後百分之二十五,且用水
      量較去年同期用水量增加百分之十以上及省水器材換裝率低於百分之五
      十者,應派承辦人及業務主管參加本部節約用水專責人員精進訓練班。
  (三)各機關學校對評比結果有疑義者,得依限提出申復。由本部就申復案件
      進行復評,必要時得辦理現勘。
 
八、評比期間有以下原因之一者,不適用前點之規定:
  (一)因正當原因(員額增加、基地建築增加、新建工程、衛生防疫、業務量
      增加等)致用水增加者。
  (二)因縮編、員額減少、建築物減少、基地縮減、增加使用地下水或其他水
      源(不含雨水、回收水及再生水)致用水減少者。
  (三)無自來水用水量或用水量為零者(含合署辦公僅由一個單位統一填報或
      自來水分攤比例為零)。
 
九、其他配合作業:
  (一)各評比對象應於每年四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至「政府機關及學校
      節約用水填報網站」登錄、更新基本資料並確實填報。醫療機構、安養
      機構、殯葬單位、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及國營事業類生產事業組等不
      列入之評比對象及第八點不適用獎勵規定者,仍須至「政府機關及學校
      節約用水填報網站」登錄、更新基本資料並確實填報;採用地下水或其
      他水源者,應逐年編列預算加裝計量設備,並記錄。
  (二)各評比對象之屬性分類,係依據人事行政總處之機關代碼分類,如有疑
      義,可備妥說明及佐證資料,以書面向本部申請變更。
  (三)經評比後為績優單位,應提供各項節水措施之佐證資料,未提供或資料
      不確實者取消績優資格,必要時本部得辦理現地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