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能源及水資源領域特定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就該特定領域類型資通系統有另為規定防護基準之必要,
爰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後段規定,訂定本防護基
準(如附表),供相關領域廠(場)站實施各項資安防護控制措施之依循
。
二、本防護基準適用範圍為依資通安全管理法受本部轄管之能源及水資源領域
之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特定非公務機關)。
三、特定非公務機關自行或委外開發之資通系統屬能源及水資源領域工業控制
系統者,應依本防護基準之附表執行控制措施;其餘資通系統,仍應依資
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之附表十資通系統防護基準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