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自來水法」第九十五條之一第三項。
一、產品種類、範圍及適用日期:
(一)馬桶: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適用。
1.一段式省水馬桶。
2.兩段式省水馬桶。
(二)洗衣機:家用洗衣機及自助洗衣店或建築物公共區域使用之洗衣機,
但不包括洗滌與脫水筒槽獨立之雙槽洗衣機。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
四月一日適用。
(三)沖水小便器: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一日適用。
(四)感應式水龍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適用。
二、前述產品於國內銷售應依省水標章管理辦法取得省水標章使用許可,違反
者依自來水法第九十八條之一規定,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
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