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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8 月 06 日
立法理由:
一、為順利推動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計畫(以下簡稱計畫),完善國家度量
    衡基礎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計畫範圍包括計畫之發展目標、策略、審查、執行、管制、變更及
    考核等項目。
    受委託執行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之政府機關(構)或團體(以下簡
    稱受託機關(構)),應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三、度量衡專責機關應考量國際發展趨勢、國家整體前瞻發展需要、國家技術
    水準及資源能力等因素,據以訂定計畫之發展目標及策略。
四、度量衡專責機關應將編訂之新年度綱要計畫書,報請科技部審查;受託機
    關(構)應依審查結果,提送新年度執行計畫書,報請度量衡專責機關審
    查。
五、受託機關(構)應依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年度執行計畫書執行,並建立
    內部管制及考核機制。
六、受託機關(構)於計畫執行期間,應提送會計月報、執行月報、季報、期
    中報告、國家度量衡標準系統校正服務資料及其他必要執行資料。
    前項計畫執行期間,度量衡專責機關得隨時邀請受託機關(構)進行報告
    或派員至受託機關(構)進行實地考核。
七、度量衡專責機關因配合政策,需辦理年度計畫變更時,受託機關(構)應
    配合辦理;另受託機關(構)因故需辦理年度計畫變更時,應填報計畫變
    更明細表並檢具相關資料,敘明變更理由及內容,報請度量衡專責機關核
    准後,方可變更。
八、年度計畫結束後,受託機關(構)應儘速提送年度計畫期末報告、績效報
    告及其他必要執行資料,供度量衡專責機關審查。必要時,度量衡專責機
    關得以會議或實地方式進行。
    前項審查結果除必須交由原受託機關(構)修正或補充者外,亦將作為未
    來審查計畫之重要參考指標。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科技部政府
    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