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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車型或車輛耗能證明申請及核發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6 月 22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為辦理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
    法) 規定之車型耗能證明或車輛耗能證明(以下簡稱耗能證明)申請及
    核發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經濟部能源委員會 (以下簡稱能源會) 為執行單位。


三、廠商製造或進口經濟部指定應符合車輛耗能標準之車輛供國內使用者
    ,應先送車至經濟部認可機構作車型耗能測試;符合車輛耗能標準者
    ,得向經濟部或經濟部委託之核發機構 (以下簡稱核發機構) 申請發
    給耗能證明,並據以向交通監理機關辦理申領牌照所需之驗證與核章
    。
    前項車型耗能測試,進口車輛得由車輛製造國政府認可之該國檢測機
    構或車輛製造廠辦理,並對受測車型出具測試報告。


四、廠商申請耗能證明,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國產車輛由車輛製造者提出申請。 
 (二) 進口車輛由進口廠商或其委託之同業公會,或個人提出申請。


五、廠商於國內完成耗能測試者,向核發機構申請耗能證明時,應檢齊下
    列文件:
 (一) 申請函。
 (二) 耗能證明申請表 (如附表一) 。
 (三) 認可機構出具之車型耗能測試報告 (將由認可機構直接函送至核發
      機構) 。
    廠商於國外完成耗能測試者,向核發機構申請耗能證明時,應檢齊下
    列文件:
 (一) 申請函。
 (二) 耗能證明申請表 (如附表一) 。
 (三) 中文格式之車輛規格表 (須蓋申請廠商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
 (四) 該車型相片:汽車九式二份;機車五式二份。
 (五) 該車型「進口與貨物稅完 (免) 稅證明書」影本一份 (須蓋申請廠
      商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或關稅機關以電子傳送之進口與貨物稅
      完 (免) 稅證明文件。
 (六) 車輛製造國政府認可之該國檢測機構或車輛製造廠出具之車型耗能
      測試報告 (須有英文版本並附中文翻譯文件,並加蓋申請廠商之公
      司章及負責人章) 。
    前二項車型耗能測試報告須載明下列內容:
 (一) 申請廠商名稱。
 (二) 車型名稱 (若以車型代號登載或車型名稱與海關核發「進口與貨物
      稅完 (免) 稅證明書」不一致,原車輛製造廠或申請廠商須附對照
      表並說明差異) 。
 (三) 測試日期及測試方式 (須為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規定之測試程序) 。
 (四) 參考車重 (公斤) 及車型排氣量 (單位須可換算成立方公分) 。
 (五) 排檔型式 (同一車型名稱,不同之排檔型式須註明) 。
 (六) 市區耗油量 (單位:公里/公升 (km/l) ,若以英里/加侖 (mpg)
      或其他單位表示,則須提供轉換為公里/公升的轉換係數) 。
 (七) 非市區耗油量 (單位:公里/公升 (km/l) ,若以英里/加侖 (mp
      g)  或其他單位表示,則須提供轉換為公里/公升的轉換係數) 。
 (八) 合併市區及非市區耗油量 (單位:公里/公升 (km/l) ,若以英里
      /加侖 (mpg)  或其他單位表示,則須提供轉換為公里/公升的轉
      換係數) 。
 (九) 檢測機構正式簽章。


六、不在本辦法管制範圍之車型或車輛,得申請免車型測試;取得耗能證
    明之車型,其車輛規格變更但不致影響耗能結果者,得由原廠商申請
    暫免車型測試。
    申請前項免 (暫免) 車型測試,廠商應填具免 (暫免) 車型測試申請
    表 (如附表二) ,申請暫免車型測試者並應填具原車型與衍生車型之
    差異比較表 (如附表三) ,並自行送車至認可機構作實車檢視。


七、廠商申請耗能證明或免 (暫免) 車型測試文件經審核符合規定者,由
    核發機構發給耗能證明或免 (暫免) 車型測試證明。


八、取得耗能證明或免(暫免)車型測試證明之車輛依下列方式辦理驗證
    核章:
(一)國產車輛由核發機構將車型耗能證明或免(暫免)車型測試證明副
      本函送經濟部工業局,並由工業局彙轉交通部路政司,再轉知各公
      路監理機關,對該車型車輛依車輛申領牌照規定發照。
(二)進口車輛由申請人檢齊下列文件向核發機構進口車輛核章處申請核
      章,經審查合格者,核章處於「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
      車輛用)」正本上蓋耗能測試合格章戳記,即憑以向公路監理機關
      申領牌照:
      1.每一車輛海關核發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車輛用
        )」正本(核章後之證明書正本當場歸還)
      2.該車型之耗能證明函影印本。
      3.進口車輛耗能測試合格驗訖清單(如附表四)。
        前項「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車輛用)」,申請人得
        以關稅機關電子傳送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文件替代之
        。


九、廠商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申報車輛產銷資料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國產車輛製造廠商於每月二十日前向核發機構填報合格車型之產銷
      月報表 (如附表五)
 (二) 進口車輛於申請核章時應詳填進口車輛耗能測試合格驗訖清單 (如
      附表四)


十、廠商辦理耗能證明或驗證核章所應檢具文件,已依經濟部能源局建置
    之電子檔案資料申報系統完成傳輸者,得免予檢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