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水(災)情蒐集及通報:
蒐集水文與各類災害資訊,充分掌控其情勢與相關戒備狀況,並適
時通報相關機關(構)。
(二)應變處理:
指揮督導水利設施災害之搶修(險)、聯繫協調水源調配與其他災
害之應變措施等事宜。
(三)協助支援:
加強與相關機關(構)聯繫協調,並提供協助與請求支援。
(四)承辦經濟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之水、旱災幕僚作業。
(五)新聞發布:
由召集人親自或指定人員發布成立訊息與相關災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一至二人,由副署長兼
任;執行秘書一人,由總工程司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水利防災
中心主任兼任;幕僚工作採分組方式輪班作業,由業務組(室、隊、
中心)指派適當人員兼任。
前項作業人員之指派與分工,由水利防災中心簽報召集人核定後實施
。
四、開設與撤除時機:
(一)水(風)災部分
1.本小組開設時機:
(1)三級開設:上級指示或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後,經本署研
判有開設必要時。
(2)二級開設:上級指示、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達大豪雨標準
,經本署研判有開設必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經
濟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二級開設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
。
(3)一級開設:上級指示、二級開設後,中央氣象局持續發布豪雨
特報達超大豪雨標準,且災情有持續擴大趨勢,經本署研判有
開設必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經濟部災害緊
急應變小組一級開設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
2.本小組撤除時機:當中央氣象局解除豪雨特報或颱風警報後,如
各地災情已有效控制,後續作業可循正常業務程序處理時,經報
請召集人同意後撤除之。
(二)旱災部分
1.開設時機:旱災災害規模依公共給水及農業用水之缺水狀況,將
災害等級區分為一級、二級及三級狀況(如附件)。三級狀況本
署所屬各區水資源局、水庫管理單位、地方政府、自來水事業機
構、農田水利會、工業區、科學工業園區等應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二級狀況本署應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一級狀況經濟部應成立緊
急應變小組,如須跨部會協調辦理救災工作時,應陳報中央防災
會報同意後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2.本小組撤除時機:當旱象解除,後續作業可循正常業務程序處理
時,經報請召集人同意後撤除之。
(三)其他災害部分
1.開設時機:當發生水、旱災以外之其他災害,有發生水利設施損
害之虞時。
2.撤除時機:當認其危害不致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後續作業可循
正常業務程序處理時,經報請召集人同意後撤除之。
五、本小組之工作內容如下:
(一)水災部分
1.秉承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與經濟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之指示,辦理
相關災害預防與災害應變工作。
2.指揮督導所屬各區水資源局與各河川局辦理水利設施災害之搶修
(險)事宜。
3.與相關機關(構)密切聯繫與協調,隨時掌握災害動態。
4.蒐集氣象、水文、蓄水庫現況與水災災情等資訊,經分析研判後
適時陳報經濟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並發布水情通報與洪水預警
報。
5.彙整氣象、水情、災情與應變處置情形,於本小組撤除後彙編報
告,並於報告奉核可後送經濟部備查。
6.如本小組承辦經濟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時,報告得合併彙編
。
7.其他有關水災災害防救業務之推動與執行。
(二)旱災部分
1.秉承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與經濟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之指示,辦理
相關災害預防與災害應變工作。
2.彙整各地區用水現況、河川流量與蓄水庫水位變化情形及供水單
位供水調度情形等資訊,經分析研判後陳報經濟部災害緊急應變
小組。
3.依據旱象資訊,研擬因應對策與發布旱災預警報等相關事宜。
4.督導、聯繫、協調各項抗旱、救旱及管制事宜。
5.彙整氣象、水情、災情與應變處置情形,於本小組撤除後彙編報
告,並於報告奉核可後送經濟部備查。
6.如本小組承辦經濟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時,報告得合併彙編
。
7.其他有關旱災災害防救業務之推動與執行。
(三)其他災害部分
1.秉承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與經濟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之指示,辦理
相關災害預防與災害應變工作。
2.配合其他災害主管機關辦理本署災害應變業務。
3.其他相關事項及交付任務之推動與執行。
六、本署所屬各區水資源局與各河川局應視災害可能影響之區域,依規定
或遵照本小組指示成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確實執行本小組交付之任
務與其所轄範圍內之災害防救事宜,並隨時向本小組提報執行情形與
相關資訊。
本署所屬機關之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由各該機關自行訂定,並應陳
報本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