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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能源局業界能專計畫申請須知
民國 105 年 09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壹、前言
    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企業開發能源科技之創新應用
    及相關服務,促進能源產業之分工及整合,以提升我國能源科技之研
    究及發展,爰依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以
    補助方式推動「經濟部能源局業界能專計畫」(以下簡稱業界能專)
    ,為使計畫申請、審查、執行及其相關作業有所依據,特訂定本須知
    。


貳、補助範疇
一、本須知之補助範疇,以下列研發計畫為限:
(一)進行能源領域前瞻技術、創新應用、關鍵技術研發、產品或技術加
      值與系統整合之開發及示範驗證。
(二)關鍵技術超越國內技術水準,並能帶動產業發展之產品(材料、零
      組件及設備)開發。
二、前項所稱研發計畫,係指公司新進行開發之研發計畫,而不包含製程
    (工程)改善之計畫或已開發、生產、應用之技術或產品,且不包含
    產品推廣、銷售等商務運作。


參、申請資格
一、國內依公司法登記成立之本公司。
二、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為正值。
(一)非拒絕往來之資料日期,由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委由財
      務輔導單位於應查詢期間查得之資料日期為準。
(二)受理申請後至完成簽約前,如依據新查得之票信資料,確認申請者
      有拒絕往來之事實,視同不符合申請資格,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
      或團體將停止審查或簽約作業。
(三)公司淨值之認定,以申請時最近一年度會計師財務簽證之查核報告
      書為準;若無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則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申報書之資產負債表為準。公司於計畫申請當年度始登記成立者,
      得以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最近一期會計師期中查核
      /核閱報告或申請前一個月之自編財務報表代替。如公司淨值原為
      負數,但於計畫申請前辦理增資,期中財務報表已轉為正值,視同
      符合申請規定。


肆、受理期間、申請方式及應備資料
一、受理期間:採隨到隨受理。
二、申請方式:本計畫採線上填寫申請資料,並上傳計畫書電子檔,完成
    後自系統列印申請資料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之正本文件,連同第
    四項應備資料及份數,一併函送。
三、申請網址:https://etp.csd.org.tw
四、應備資料包含:
(一)計畫申請表、申請公司基本資料表、迴避人員清單及查詢票債信資
      料同意書各一式一份。
(二)計畫書一式五份。
(三)最近三年會計師財務簽證之查核報告書一式一份。
      1.若無會計師財務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則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報書之資產負債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影本取代。
      2.公司於計畫申請當年度始登記成立者,得以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
        查核報告書,以及最近一期會計師期中查核/核閱報告或申請前
        一個月之自編財務報表代替。所附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蓋公司及
        負責人印章。
五、聯合申請之應備資料除前項所列之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表應採用聯合申請之表格。
(二)所提計畫書之各項內容,應彙整主導廠商及聯盟廠商之資料。
(三)主導廠商應於申請計畫時檢附最近三年會計師財務簽證之查核報告
      書,聯盟廠商應檢附最近一年會計師財務簽證之查核報告書。
六、應備資料如未符合規定,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得通知限期補
    件,但其期限不得逾一個月;逾期未補件者,則不予受理。
七、本須知所稱文件齊備日,係指申請者依本須知規定備齊應備資料函送
    申請,經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確認無誤後,以電子郵件通知
    之日期。


伍、送件地點與諮詢服務
一、送件地點:業界能專計畫管理辦公室(臺北市復興北路 2  號 6  樓
    之 8)
二、服務窗口:
    電話:(02)8772-1953 ext. 12、22
    傳真:(02)8772-3153


陸、計畫申請
一、申請件數:單一公司於同一時期申請或執行之業界能專計畫,以不超
    過三項為原則;若參與聯合執行計畫,擔任主導廠商之計畫以一項為
    原則。
二、申請經費:
(一)補助上限
      1.單一公司申請,每年新臺幣一千萬元;二家以上公司聯合申請,
        每年新臺幣二千萬元,其中主導廠商每年新臺幣一千萬元,單一
        聯盟廠商每年新臺幣五百萬元。
      2.單一公司於三年內經核定之業界能專補助經費,總額以新臺幣三
        千萬元為上限。
      3.計畫之補助比例,不得超過申請補助計畫全案總經費之百分之五
        十。
(二)計畫經費應與公司最近三年相關研究發展經費相當或與營業額之比
      例應在合理範圍。
(三)為確保計畫之自主性,無形資產引進及委託研究兩項經費合計,以
      不超過計畫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為原則。
三、申請者所提出之計畫內容,應符合本局公告之推動項目。
四、申請者提出計畫經審查未通過者,三個月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五、聯合申請
(一)本計畫可由符合申請資格之單一公司或二家以上公司聯合提出申請
      ,如為二家以上公司聯合申請之計畫,應推派一家擔任主導廠商(
      其餘為聯盟廠商)。
(二)聯合申請之主導廠商及聯盟廠商應共同簽訂「業界能專合作契約書
      」。計畫主持人由主導廠商指派專人擔任,分項計畫主持人則由聯
      盟廠商各指派一人擔任為原則。
六、申請者申請補助時,應向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聲明下列事項
    :
(一)於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就本補助案件,未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四)於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五)最近三年未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六)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未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
      三條所稱投資人之情事。
七、申請者拒絕為前項之聲明,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得不受理其
    申請案;其聲明不實經發現者,得駁回其申請;已核准補助者,得撤
    銷補助、依約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柒、計畫審查
一、資格及財務審查: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辦理審查,得委由財
    務輔導單位協辦查詢申請者之公司及負責人所有銀行存款帳戶之票信
    與債信、存款實績及往來情形。
二、計畫審查
(一)書面審查:申請者之資格及財務審查符合規定者,應自文件齊備之
      日起一個月內完成計畫書書面審查;未符合規定者,得不辦理書面
      審查。
(二)計畫審查會議
      1.計畫審查會議由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召開,審查重點包
        含計畫執行內容、執行能力、人力及經費合理性、預期成果及效
        益與計畫管理能力等。
      2.申請計畫期程為一年以上者,其審查範圍係以全程計畫執行範圍
        為準。
      3.申請者(聯合申請者,應包括主導廠商及聯盟廠商)應依本局或
        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通知,派員出席計畫審查會議。
      4.計畫審查會議後,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應通知申請者審
        查結果。
三、計畫決審
(一)除資格及財務審查不符規定之案件外,本局應召開計畫決審會議,
      就計畫審查會議之審查結果進行計畫決審。
(二)屬計畫審查會議推薦案件之申請者(聯合申請者,應包括主導廠商
      及聯盟廠商),應依據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並依本局通知,準備
      簡報及派員出席計畫決審會議。
(三)計畫決審會議應自文件齊備之日起四個月內完成,本局得邀請行政
      院科技會報辦公室、科技部及經濟部技術處等各部會署代表,以及
      專家學者出席審查,並依審查結果核定計畫開始日期、補助經費及
      期程。
(四)計畫決審會議後,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應通知申請者決審
      結果。


捌、計畫簽約與履約保證
一、決審結果通過之計畫申請者(以下簡稱執行單位),應於補助核准函
    所定期間內與本局或本部委託之法人或團體簽訂補助契約。執行單位
    如無法於限期內辦理,應事先來函敘明事由申請展延;經同意後始得
    展延簽約期限,最長以一個月為限。執行單位逾期(含逾越展延期限
    之情形)未簽訂補助契約者,核准函失其效力。
二、執行單位於申請計畫時應已詳讀本須知,並考量本身研發人力與資源
    ;若經審查通過核定而不辦理簽約者,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
    得自核准函失效之日起一年內不受理其業界能專之申請。但如係因技
    術、市場、情事變更、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所致,且已提出
    明確合理之說明者,不在此限。
三、執行單位應依補助契約及計畫書所定內容執行計畫,且應依補助契約
    提交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書。
四、聯合執行
(一)由主導廠商與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簽訂補助契約。
(二)主導廠商應負責或協調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書之提交事宜。
(三)補助經費由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撥付主導廠商,再由主導
      廠商撥付予聯盟廠商。


玖、計畫執行
一、經費運用管理
(一)執行單位應新設專戶儲存並單獨設帳;補助經費及自籌款應依計畫
      書及補助契約規定予以運用及管理。
(二)補助科目範圍,限於與審查通過計畫相關之下列項目:
      1.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
      2.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3.創新或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
      4.無形資產之引進。
      5.委託研究或驗證費。
      6.差旅費。
(三)計畫之補助經費及自籌款,均列入查核範圍,其經費編列應符合業
      界能專「經費補助範圍與編列原則及查核準則」。
(四)補助經費專戶所衍生之利息、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及經查核後
      認定不予核銷之補助經費調減數,應全數繳回本局。
(五)執行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帳務查核前,辦理計畫所設專戶之結清銷
      戶。
二、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前往執行單位(
    如為聯合執行,包含主導廠商及聯盟廠商)查核有關單據、帳冊及計
    畫執行狀況。執行單位應配合提供相關資訊,不得拒絕;主導廠商應
    負責彙整其他聯盟廠商之資料。
三、參與計畫人員均應填寫研究紀錄簿與工時卡,本局或本部委託之法人
    或團體得隨時進行查核。
四、如為聯合執行,主導廠商應具備研發專案管理之整合能力,負責處理
    及協調各公司共同執行本計畫所產生之權利義務、任務分工、經費分
    配及計畫管理等相關事宜。如發生聯盟廠商加入、退出或其他重大情
    形者,其計畫或契約變更或終止事宜,應依補助契約規定辦理。另依
    核准計畫進行之研發行為,如涉及公平交易法所稱之聯合行為,主導
    廠商應依法律規定另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許可。
五、執行單位應於補助契約及計畫書所定方式及期間,依本局規定之格式
    提出執行進度報告,供本局辦理進度查核。
六、經計畫結案查證執行成果及查核計畫款項之運用情形後,執行單位應
    依補助契約規定方式、時間及份數,繳交全程執行總報告。
七、執行單位於完成計畫結案作業後,由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返
    還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書。
八、計畫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得依補助
    契約之約定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經費;依情節輕
    重,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並得停止受理該執行單位申請業界
    能專一年至五年:
(一)未依計畫推動業務或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於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
      人或團體通知之期限內改善。
(二)業務推動成效與計畫書所列內容差距過大,且未能於本局或本局委
      託之法人或團體通知期限內改善。
(三)經本局或本部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能
      於通知期限內改善。
(四)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且未能於通知期限內
      改善。
(五)執行單位辦理採購,補助款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達政府採購法
      規定之公告金額以上者,違反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之相關規定。


拾、其他注意事項
一、申請者所提送之所有資料,均不予退還。
二、公司最近三年因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
    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申請業界能專計畫
    ,並應追回違法期間內依業界能專計畫所獲得之補助。
三、申請者自申請之日起,不得就其申請行為、補助計畫、補助金額與申
    請者之其他商業行為作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受誤導
    或混淆之行為。如有前述情事,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得依法
    追究相關責任;如簽約後始發現前述情事,得依法終止或解除契約。
四、計畫之補助經費,依政府會計年度編列預算支應;本局或本局委託之
    法人或團體將依契約分期撥付經費予執行單位。若因政府年度預算刪
    減或凍結、政策調整或其他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當年度應撥
    付經費者,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得依實際需求調整補助金額
    或為其他處置,執行單位不得異議,並不得對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
    或團體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另計畫變更或契約終止事宜,
    依補助契約規定辦理。
五、接受業界能專補助,請落實兩性平權政策,促進並保障女性就業機會
    。
六、計畫申請之申請表格式、計畫書格式及補助契約範本等附件,另於本
    局網站公告。
七、本須知中指明之各法令及相關規定,其後如有修正或變更者,應依各
    該最新修正或變更後之法令及相關規定辦理;但各該新法令或相關規
    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八、本須知未予指明之事項,悉依補助契約及政府相關規定辦理;本須知
    規定與補助契約條款如有不一致之處,以補助契約條款為準。


拾壹、保密原則與聲明
  一、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與保密性,相關人員均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
      避規定。
  二、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並未推薦其他機構或人員(例如企管
      顧問公司)進行輔導,任何以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推薦之
      名進行輔導或關說等情事,均屬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