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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辦理及督導生產選定化學物質工廠申報調查作業程序
民國 105 年 04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辦理生產非預期使用於食品之前端工業化學物質(以下簡稱選定化
    學物質)工廠申報及調查事項,特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八條第一項
    規定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作業程序之執行機關為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


三、選定化學物質表(如附件一)由工業局公告之;公告內容修正時,亦
    同。


四、工業局為輔導生產選定化學物質工廠申報流向,其篩選輔導對象之程
    序如下:
(一)工業局應通知屬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十七類石油及煤製品製造
      業、第十八類基本化學材料製造業、第十九類化學製品製造業工廠
      ,其生產屬選定化學物質表之化學物質,應申報其流向。
(二)函請相關權責機關協助篩選提供生產選定化學物質工廠名冊;並將
      該名冊依轄區分送各特定園區管理局(處)、直轄市、縣(市)政
      府通知工廠申報流向。


五、工廠生產選定化學物質,其負責人應於接獲前點通知後,依下列方式
    申報:
(一)以網路於工廠食品前端工業化學品流向申報系統或掛號郵寄電子檔
      方式(以郵戳為憑)向各特定園區管理局(處)、直轄市、縣(市
      )政府主管機關申報選定化學物質流向資訊,其申報項目如下(申
      報格式如附表二):
      1.工廠基本資料。
      2.化學物質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分子式、中文名稱及英文名稱。
      3.個別銷售對象之銷售量。
      4.銷售對象之公司或商業登記名稱。
      5.銷售對象之公司或商業登記統一編號。
      6.銷售(送貨)地址。
(二)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前以前款方式向各特定園區管理
      局(處)、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申報前六個月選定化學
      物質流向。


六、前點第一項各款申報項目如有填報不全或不一致情形,各特定園區管
    理局(處)、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得通知工廠負責人於十
    五日內完成補正;如仍未依規定修正內容者,視同未申報。


七、各特定園區管理局(處)、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第五點申報資
    料依工廠名稱及選定化學物質名稱列冊,函送工業局備查。


八、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特定園區管理局(處)、直轄市、縣(市
    )政府得派員進入工廠調查:
(一)未依第五點申報。
(二)依第五點申報而不全或不一致。
(三)未依第五點申報選定化學物質流向。
(四)其他必要情形。


九、各特定園區管理局(處)、直轄市、縣(市)政府進入工廠調查時,
    應於實施日期七日前以書面通知受調查之工廠,並說明實施調查之法
    令依據、目的、事項及工廠應配合事項。但工廠生產產品發生重大食
    品安全事故時,各特定園區管理局(處)、直轄市、縣(市)政府得
    隨時進入工廠調查。


十、各特定園區管理局(處)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調查人員進入工廠
    調查時,應出示證明文件。
    調查時,調查人員態度應平和、公正,並邀請受查工廠派員隨同說明
    及瞭解。不得有干擾、妨礙生產、管理或洩漏生產機密之行為。


十一、各特定園區管理局(處)、直轄市、縣(市)政府進入工廠調查,
      應作成書面紀錄。如有發現依法待改善之事項時,應以書面通知受
      查工廠,並追蹤改善情形。
      各特定園區管理局(處)、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前項調查結
      果,報請工業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