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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工業管線災害支援協助處理項目及程序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7 月 14 日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維護公共安全,於工業管線災害發生或有
    發生之虞時,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提供相關技術、
    器材、設備,以支援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達成救助及工程搶險
    之任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啟動支援機制:
  (一)於災害發生,本部評估需要支援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時。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認有災害發生或災害發生之虞時,向
       本部提出相關支援協助時。
三、工業管線災害支援,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本部為因應災害處理,主動聯繫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提供
       支援協助。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向本部提出支援協助申請時,緊急應變小
       組立即採取因應處理事宜。
  (三)需本部派遣專業人員赴現場支援協助時,即協調聯繫相關專業人
       員參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處理救災及派員參與協調事宜
    。
    前項程序於本部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時,由其辦理;尚未成立時,
    由本部工業局辦理。
四、對工業管線災害之區域,得提供下列支援:
  (一)依據災害現場資訊,相關危害風險資訊之提供。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變搶救諮詢及決策支援建議之提供。
  (三)彙整可支援之設備及器材資料,即時提供並協調調度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