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投資花東地區具發展潛力之中小企業,以帶動整體產業發展
,繁榮地方經濟,特依花東地區發展條例及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
計畫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投資業務執行單位為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本要點投資業務所需之投資經費、案源開發、申請受理、審議、投
前評估、投後管理及信託銀行管理費等相關作業費用,由花東地區
永續發展基金(以下簡稱花東基金)支應。
執行單位應設投資評估審議會,邀相關單位及專家進行相關投資審
議事項。
前項投資評估審議會組成方式、審議及投資作業規範,由執行單位
另訂之。
執行單位應每半年將投資執行成效、信託投資專戶報告、投資事業
營運及財務資料提送行政院花東地區發展推動小組,並定期於花東
地區發展推動小組會議報告執行成效。
三、本要點之投資對象,限花東地區之中小企業,且合於下列條件之一
者:
(一)促進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之發展策略相關產業,包括對
觀光、文化、農業、食品加工製造、餐飲、深層海水、運動休
閒、養生休閒及綠色能源等發展有助益。
(二)具有資源整合能力,足以串連並帶動花東地區相關產業發展,
發揮創導性投資功能之領頭型企業。
四、投資案件由花東基金與天使投資人或投資機構共同投資於花東地區
之中小企業。
花東基金所進行之投資,以增資擴展發行新股為限,其持有被投資
事業之股份總數應低於百分之二十,且不得擔任最大股東。
各投資案件合計公股股權比例以不超過該被投資事業股權比例百分
之四十九為限。
五、執行單位得依相關規定就個別投資需要,研擬提高投資搭配比率、
激勵措施等方式,增加花東企業投資誘因。
六、花東基金投資案件,所需之花東基金投資款項及作業費用,由花東
基金撥予經濟部帳戶,再由經濟部轉撥至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指定帳
戶。
七、花東基金投資案件之相關盈餘分配、股息股利或因處分股權所產生
之本金及利得等,悉歸花東基金所有,其投資損失由花東基金概括
承受,並由執行單位提出必要文件與說明資料,送花東基金依會計
及審計程序呈報後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