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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加強投資花東地區中小企業實施要點
民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為加強投資花東地區具發展潛力之中小企業,以帶動整體產業發展
    ,繁榮地方經濟,特依花東地區發展條例及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
    計畫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投資業務執行單位為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本要點投資業務所需之投資經費、案源開發、申請受理、審議、投
    前評估、投後管理及信託銀行管理費等相關作業費用,由花東地區
    永續發展基金(以下簡稱花東基金)支應。
  執行單位應設投資評估審議會,邀相關單位及專家進行相關投資審
    議事項。
  前項投資評估審議會組成方式、審議及投資作業規範,由執行單位
    另訂之。
  執行單位應每半年將投資執行成效、信託投資專戶報告、投資事業
    營運及財務資料提送行政院花東地區發展推動小組,並定期於花東
    地區發展推動小組會議報告執行成效。

三、本要點之投資對象,限花東地區之中小企業,且合於下列條件之一
    者:
  (一)促進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之發展策略相關產業,包括對
        觀光、文化、農業、食品加工製造、餐飲、深層海水、運動休
        閒、養生休閒及綠色能源等發展有助益。
  (二)具有資源整合能力,足以串連並帶動花東地區相關產業發展,
        發揮創導性投資功能之領頭型企業。

四、投資案件由花東基金與天使投資人或投資機構共同投資於花東地區
    之中小企業。
  花東基金所進行之投資,以增資擴展發行新股為限,其持有被投資
    事業之股份總數應低於百分之二十,且不得擔任最大股東。
  各投資案件合計公股股權比例以不超過該被投資事業股權比例百分
    之四十九為限。

五、執行單位得依相關規定就個別投資需要,研擬提高投資搭配比率、
    激勵措施等方式,增加花東企業投資誘因。

六、花東基金投資案件,所需之花東基金投資款項及作業費用,由花東
    基金撥予經濟部帳戶,再由經濟部轉撥至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指定帳
    戶。

七、花東基金投資案件之相關盈餘分配、股息股利或因處分股權所產生
    之本金及利得等,悉歸花東基金所有,其投資損失由花東基金概括
    承受,並由執行單位提出必要文件與說明資料,送花東基金依會計
    及審計程序呈報後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