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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1:2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補(捐)助民間團體推動商業發展活動審核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
一、為以補 (捐) 助方式鼓勵民間團體,主動辦理推動商業發展活動,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補 (捐) 助對象,係指依法設立且非營利性質之本國民間
    團體。


三、本要點所稱推動商業發展活動如下:
 (一) 商業人才培育。
 (二) 商業國際化交流。
 (三) 國內外商業研討會。
 (四) 其他有關促進商業發展或商業管理與輔導事項。


四、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 (捐) 助:
 (一) 自發性辦理推動商業發展活動。
 (二) 非屬商業司當年度委辦計畫。
 (三) 屬商業司年度預算科目相關活動。


五、申請補(捐)助,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補(捐)助案件補(捐)助款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應提
      工作計畫書(含全部經費收支明細表)並說明補(捐)助款補助事
      項及運用情形。
(二)申請補(捐)助案件補(捐)助款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者,其工作
      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1.計畫目標。
      2.實施策略及方法。
      3.預期成效。
      4.執行進度及查核點。
      5.人力配置及資源需求。
      6.全部經費收支明細表。
      7.以往執行成果。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
      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六、依本要點補 (捐) 助之經費,其用途如下:
 (一) 人事費。
 (二) 差旅費。
 (三) 業務費。
 (四) 其他依補 (捐) 助活動性質之相關費用,但不包括管理費在內。


七、為辦理補(捐)助民間團體活動之審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得
    設置「補(捐)助活動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由商業司
    司長擔任召集人,小組成員包括副司長、各專門委員及相關科科長,
    並得視情形邀請專家學者參與審查。


八、每一補(捐)助案件之金額,以不超過全案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且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但因業務推動需要並簽奉部、次
    長核可者,不在此限。


九、申請補(捐)助金額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案件,應由商業司主辦科
    初核並會簽第十一科後,陳報司長核定。
    申請補(捐)助案件補(捐)助款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者,應由主辦
    科就計畫內容、經費補(捐)助項目及額度進行初審通過後,再召開
    本部「補(捐)助活動審查小組」會議,複審通過後,陳請部、次長
    核定。


十、(刪除)


十一、受補(捐)助民間團體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具領據、
      成果報告、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支出分攤表及本部同意補助項目
      之支出憑證,送本部核銷結報。
      如申請計畫預算數高於實際支用數時,受補(捐)助民間團體辦理
      核銷經費應依本部核定之補(捐)助比例結算實際補助金額,最高
      以本部同意補助額度為限。
      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
      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
      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或受補(
      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按補(捐)助來源比例
      繳回。


十二、對於受補(捐)助民間團體之受補(捐)助經費之運用、計畫成果
      之效益應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受補(捐)助民間團體應依法令及本部同意函規定項目執行及有效
      運用,對於前項考核結果,本部並得視業務需要派員查核計畫執行
      狀況,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
      事者,本部應收回該部分之補(捐)助款,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
      (捐)助案件或受補(捐)助民間團體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
      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
      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三、(刪除)


十四、受補 (捐) 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十五、本作業要點及受補(捐)助民間團體案件相關資訊,按季於本部網
      際網路公開。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