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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資訊公開要點
民國 97 年 06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一、為落實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以下簡稱本整治計畫)資訊公
    開,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執行機關,指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特別條例第二條第
    一項所定中央執行機關及地方執行機關。


三、執行機關應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本整治計畫相關資訊。


四、下列各款資訊除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之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
    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本整治計畫及其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執行計畫、實施計畫。
(二)本整治計畫之相關法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三)執行本整治計畫之組織、分工及聯絡資訊。
(四)本整治計畫歲入、歲出預算書及決算書。
(五)本整治計畫之調查、規劃、試驗及研究報告摘要。
(六)推動小組及工作小組會議結論。
(七)推動及執行本整治計畫之聽證會、公聽會、說明會、論壇、研討會
      及座談會資訊。
(八)本整治計畫之規劃設計施工之工程資訊(工程名稱、地點、座標、
      施工內容、工期、經費及保全對象)及環境生態資訊(集水區、水
      系、河段、棲地及保育措施)。
(九)本整治計畫之整治成果及評鑑之相關報告。
(十)本整治計畫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五、本整治計畫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刊登於各執行機關
    之專屬網站(或機關網頁)供民眾線上查詢。


六、申請人向執行機關申請提供本整治計畫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
    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設籍或通訊地址
      及聯絡電話;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
      或營業所在地;申請人為外國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註明其國籍
      、護照號碼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及通訊處所
      。
(三)申請本整治計畫資訊內容要旨及件數。
(四)申請用途。
(五)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其申請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
    後,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七、執行機關受理及審核申請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受理及審核申請案件。
(二)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
      。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
(三)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整治計畫資訊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限不得逾十五日。
(四)核准提供整治計畫資訊之申請時,得給予申請人複製品或閱覽之數
      位電子檔案。其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或難於執行者,得僅供閱覽。
(五)申請提供之整治計畫資訊已依法律規定或第四點規定之方式主動公
      開者,受理機關得以告知於其專屬網站(或機關網頁)查詢之方式
      以代提供。
(六)非該執行機關於職權範圍內所作成或取得者,受理機關除應說明其
      情形外,如確知有其他執行機關作成或取得該資訊者,應函轉該機
      關辦理並副知申請人。
(七)核准提供本整治計畫資訊時,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提供之方式、時
      間、費用及繳納方法。
(八)駁回全部或部分申請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九)執行機關依法公開或提供本整治計畫資訊時,得向申請人收取費用
      ;其數額,依各受理機關規定辦理。


八、各執行機關執行本要點之資訊公開,依本整治計畫考核作業要點辦理
    管制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