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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后沃水庫運用要點
民國 97 年 05 月 09 日
     第 一 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與有效運用后沃水庫(以下簡稱本水
    庫)集水區降雨逕流及馬祖南竿地區截水系統引水量,供應家用及公
    共給水等目標使用,並確保水庫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福建省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機關,並由本府
    自來水廠負責操作維護及管理運用。


三、本水庫位於連江縣南竿島西北方,中央公路與珠螺公路交會點附近,
    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混凝土重力壩。
(二)側渠溢洪道。
(三)壩頂取水設施。
(四)截流系統。


四、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等目標使用之
      運轉。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期間,經由側渠溢洪道或其它放水設施放水
      之運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情況危殆,嚴
      重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颱風或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
      且馬祖地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第 二 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蓄水利用運轉應與南竿地區各水庫及截流系統與海淡廠相互配
    合運用。


六、本水庫於壩頂設有兩台抽水機組,互為交替使用,用以抽取庫水經輸
    水管線銜接四維二號抽水管線,至儲水沃淨水廠處理後供應南竿地區
    家用及公共給水。


七、本水庫應配合南竿地區各水源供給量及需求量,由本府自來水廠統籌
    調度運用,除持續乾旱水庫水位降低情況外,本水庫蓄水位不得低於
    最低取水位標高三‧○公尺。


八、本水庫自南竿地區各截流系統之引水量,應避免側渠溢洪道發生溢流
    。


     第 三 章 防洪運轉
九、本水庫防洪設施為側渠溢洪道,為無閘門控制溢流堰,當水庫水位超
    過滿水位標高十六‧○公尺時自然溢流。


十、發生颱風或豪雨情況時,若水庫水位超過標高十五‧○公尺時,應關
    閉截水系統抽水機停止越域引水之水量,俾預留防洪蓄水空間。


十一、當水庫水位接近滿水位標高十六‧○公尺即將自然溢洪時,應隨時
      注意水情資訊,俾作適時處置。


     第 四 章 緊急運轉
十二、本水庫遭遇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有危及水庫安全之虞時,
      應依據水庫水位狀況實施緊急放水,以降低水庫水位至對本水庫不
      構成安全威脅為止。


十三、本水庫實施緊急放水時,應以壩頂取水設施抽水或其他設施降低水
      庫水位。


十四、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情形報本部水利署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