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為規範石門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啟閉之標準時間及
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桃園市大漢溪中游,為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
水力用水、工業用水及防洪等功能之多目標水庫,由經濟部水利署北
區水資源局負責操作、維護及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大壩:分區直立中央心層式滾壓土石壩構造,長度三百六十公尺,
壩頂寬度十一‧九公尺,壩底寬度五百二十公尺,壩頂標高二百五
十二‧一公尺,壩高度一百三十三‧一公尺,體積七百零六萬立方
公尺。
(二)溢洪道:設於大壩右岸山脊鞍部,型式為閘門控制溢流堰後接洩槽
,堰頂長度一百公尺,設弧形閘門六座,每座寬十四公尺,高十‧
六一公尺,閘門底標高二百三十五公尺。最大可能洩洪量一萬一千
四百秒立方公尺,自左岸起依序為第一號至第六號閘門,其流量率
定曲線如附圖一。
(三)排洪隧道:設於溢洪道上游右岸,共兩條平行並列,入口為正方型
經十二公尺漸變銜接直徑九公尺馬蹄型斷面、長五十九‧一五公尺
壓力隧道,下游側為第一號隧道長二百二十七‧九公尺、上游側為
第二號隧道長二百三十五‧二公尺,每條隧道起點設垂直固定輪擋
水閘門及垂直固定輪控制閘門各二座,閘門寬四‧三公尺、高五‧
七公尺,閘門底檻標高二百二十公尺。第一號隧道閘門編號由入口
起依序為第一號至第二號閘門、第二號隧道為第三號至第四號閘門
。合計最大排洪量為二千四百秒立方公尺,其流量率定曲線如附圖
二、三。
(四)排砂隧道:設於大壩右山脊,長約三百七十七‧六公尺,起點設擋
水閘板五扇及垂直固定輪控制閘門一座,擋水閘板寬五‧四公尺,
高四‧二公尺,垂直固定輪控制閘門寬四‧三六公尺,高七‧九二
公尺,入口中心線標高一百七十三公尺,隧道為直徑四‧五公尺鋼
管,經架空段後漸變為直徑三‧六公尺鋼管,再經對稱型分歧管後
分為兩管直徑二‧五公尺出水鋼管,自左岸起為第一號出水鋼管及
第二號出水鋼管。每一出水鋼管設有高壓滑動閘門及高壓射流閘門
各一座,高壓滑動閘門寬二‧二公尺、高二‧四公尺,高壓射流閘
門直徑二‧五公尺,出水口中心線標高一百三十九‧五公尺,合計
最大放水量三百秒立方公尺,其流量率定曲線如附圖四、五。
(五)發電隧道及尾水路:發電隧道設於大壩右山脊、與排砂隧道並列,
入口中心線標高一百七十三公尺,為直徑四‧五公尺鋼管,經不對
稱型分歧管後分為兩管銜接石門發電廠水輪發電機,水流經發電後
放流於後池,合計最大放流量五十六秒立方公尺,發電水路設有以
下閘門:
1.發電進水口閘門:設擋水閘門板五扇,每扇寬五‧四公尺、高四
‧二公尺,垂直固定輪控制閘門一座,寬四‧三六公尺、高七‧
九二公尺。
2.複葉閥:設於發電隧道分歧管下游、水輪發電機組上游側,每一
出水鋼管設有一座,內徑三‧六公尺,閥中心標高一百三十五‧
八公尺。
3.發電尾水閘門:每一尾水管設有閘門兩座,每座寬三‧○九公尺
,高五‧三六公尺,閘門底檻標高一百二十五‧八二公尺。
(六)河道放水道:位於排砂隧道右側,輸水管的內徑一‧三七公尺,總
長三百七十五‧四六公尺,為鋼管襯砌的圓形混凝土壓力隧道。入
口設擋水閘門板一座,寬二‧二公尺,高二公尺;環滑閘門一座,
直徑一‧三七公尺;出水口設高壓射流閘門一座,直徑一‧三七公
尺,進水口中心線標高一百六十九‧五公尺,最大放水量三十四秒
立方公尺,其流量率定曲線如附圖六。
(七)分層取水工:位於大壩左岸,分上層、中層及下層取水口隧道聯通
水庫,隧道仰拱高程分別為二百三十六公尺、二百二十八公尺及二
百二十公尺,每層設蝶閥二座,每座直徑二‧四公尺,自下游起依
序為控制蝶閥及維修蝶閥;上層閥門中心線標高二百三十七‧二二
公尺,中層閥門中心線標高二百二十九‧二二公尺,下層閥門中心
線標高二百二十一‧五二公尺,每層取水口最大取水量十六‧二秒
立方公尺,下層取水口於完工前保持全閉;銜接取水豎井深四十一
‧五公尺直徑十公尺,下接取水隧道長三百九十三‧四公尺直徑三
公尺,隧道前段設隔離蝶閥一座,直徑二‧六公尺,閥門中心線標
高二百二十‧八二公尺。
(八)石門大圳取水口:設在大壩上游左岸,下接直徑二‧五公尺,長度
約三百公尺之壓力隧道。起點設擋水閘門板一座,寬二‧九公尺、
高三‧七公尺,上游側高壓滑動保護閘門二座,下游側高壓滑動控
制閘門二座,各寬○‧九一公尺,高一‧八三公尺,自左岸起依序
為第一號至
四、平時操作各水門啟用時間及標準:
(一)溢洪道及排洪隧道閘門:平時全閉;石門發電廠發電機組無法運轉
及河道放水口閘門無法開啟,為供應下游農業及公共用水需求,得
開啟閘門放水。
(二)排砂隧道閘門:
1.平時入口閘門及高壓滑動閘門全開、高壓射流閘門全閉。石門發
電廠發電機組無法運轉及河道放水口閘門無法開啟,為供應下游
用水需求,得開啟閘門放水。
2.開啟時兩高壓射流閘門應同步開啟,開啟之最低水庫水位為標高
一百九十三‧五公尺,每座閘門最低放水量為十秒立方公尺。
(三)發電進水口閘門平時全開,於發電隧道鋼管檢查維修時應全閉。複
葉閥及尾水閘門,平時全開,於發電機組維修時應全閉。後池水位
達標高一百四十三‧六公尺或有波浪湧高危及發電廠安全之虞時,
石門發電廠應立即停止發電。
(四)河道放水道閘門:
1.環滑閘門平時全開,射流閘門平時全閉。
2.石門發電廠發電機組無法運轉或配合下游用水需求量全開放水。
3.配合排除水庫淤積泥砂之需求時,得以全開放流排砂。
(五)分層取水工閥門:
1.取水隧道隔離蝶閥保持全開,當水庫水位二百四十二公尺以上,
得開啟上層取水口隧道蝶閥取水;當水庫水位二百三十四公尺以
上,得開啟中層取水口隧道蝶閥取水。
2.石門發電廠發電機組無法運轉及石門大圳無法供應下游用水時,
得以分層取水工或石門大圳排砂退水路供水。
(六)石門大圳取水口閘門:依農業用水及公共用水需求量調整開度。於
石門大圳維修時應全閉。
(七)桃園大圳取水口閘門:依農業用水及公共用水需求量調整開度。於
桃園大圳維修時應全閉。
(八)後池沖刷道閘門:依下游農業用水及公共用水需求或後池維修需降
低水位或排砂需求時調整開度。但於後池沖刷道維修時應全閉。
(九)後池溪洲圳取水口閘門:依農業用水需求量調整開度。但於溪洲圳
維修時應全閉。
(十)中庄攔河堰:
1.攔河堰排洪道閘門:平時直立,允許堰頂溢流,當水庫進行防洪
或排砂操作時全面倒伏。
2.攔河堰排砂道閘門:視下游河川基流量及鳶山堰蓄水量需求調整
開度。當攔河堰排洪道進行排渾、排砂、洩洪或配合上游進行防
洪或排砂操作時全開。
3.攔河堰取水口閘門:平時關閉,配合調整池蓄水需要開啟取水。
(十一)中庄調整池:調整池輸水閘門:配合台水公司用水需求開啟。
五、防洪操作各水門啟用時間及標準:
(一)排洪隧道閘門及溢洪道閘門:
1.開啟排洪隧道閘門之最低洪水位為標高二百二十七公尺,其每條
隧道之最低放水量二百秒立方公尺。
2.每條排洪隧道之兩座控制閘門,無論開啟或關閉,均應保持相同
之開度。
3.配合水庫預先調降水位之需要開啟排洪隧道閘門時,排洪量於二
百至四百秒立方公尺時以開啟一條隧道為原則,排洪量超過四百
秒立方公尺時以開啟二條隧道為原則。
4.當排洪隧道排放總量大於六百秒立方公尺,且水庫水位標高二百
三十七‧五公尺以上時,得關閉排洪隧道閘門,改以溢洪道排放
。溢洪道閘門應同時開啟,閘門開度依水庫入流量調整之。
(二)排砂隧道閘門:
1.兩座高壓射流閘門無論開啟或關閉均應保持相同之開度,以全開
全閉為原則。
2.得配合水庫排砂及調降水位之需要開啟。
(三)發電隧道進水口閘門原則全開,於發電隧道檢查維修時應全閉。
(四)河道放水道閘門、石門大圳取水口閘門、桃園大圳取水口閘門、後
池沖刷道閘門及後池溪洲圳閘門,依農業用水及公共用水需求量及
水庫排砂需求量調整開度。
(五)分層取水工閥門:颱風、豪雨期間水庫原水混濁時,得開啟分層取
水工閥門供水,各層得開啟取水之水庫水位與平時操作同。
(六)石門大圳排砂退水路阻水及退水閘門:颱風、豪雨期得先開啟兩座
退水閘門再關閉阻水閘門,將水庫底層濁度較高之庫水排放至後池
。
(七)中庄攔河堰應與上游放流聯合操作,當颱風警報發佈後,原則先開
啟排砂道閘門排放堰前水量,再倒伏排洪道閘門。
六、各水門操作方法:
(一)溢洪道閘門、排洪隧道閘門、發電隧道閘門、石門大圳取水口閘門
及河道放水道閘門:設有廠區用電及柴油發電機,以現場電動或遙
控自動方式操作。
(二)桃園大圳取水口閘門及後池沖刷道閘門:設有市電及廠區用電,以
現場手動、電動或遙控自動方式操作。
(三)後池右岸溪洲圳取水口閘門:現場手動操作。
(四)排砂隧道、分層取水工各水門、石門大圳排砂退水路閘門、調整池
及攔河堰各閘門:設有市電及柴油發電機,以現場電動或遙控自動
方式操作。
七、水門操作,應記錄時間、水門名稱及操作情形等,並應錄案存查。
八、水門每年應定期檢查維護兩次。防洪操作後,溢洪道閘門、排洪隧道
閘門、排砂隧道閘門及河道放水道閘門、攔河堰排洪道閘門、攔河堰
排砂道閘門均應檢查維護,檢查應記錄時間、閘門名稱及檢查維護情
形,錄案存查。
九、本水庫運轉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時,應採取必要之應變
措施,事後應陳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