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電子信箱信件處理作業規定
民國 106 年 06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一、依據:經濟部 101  年 1  月 16 日經秘字第 10102570720  號函頒
    「經濟部首長電子信箱處理作業規定」。


二、目的:為提升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處理電子信箱信件之效
    能。


三、信件類別:
    第一類:須正常處理或回復之信件,包含陳情書、興革意見或施政諮
    詢等。
    第二類:毋須分辦之重複信件。
    第三類:毋須分辦之垃圾或廣告信件,包含不具建設性之批評、個人
    情緒性抒發、自我推薦或廣告宣傳信件等。


四、信件處理作業權責劃分:
(一)秘書室:負責院長、部長及署長電子信箱信件之收件、掛號、分文
      、列管稽催及績效考評事宜。
(二)資訊室:負責本署電子信箱之設置、資訊技術與管理。
(三)各組室:負責本署電子信箱信件之答復。


五、信件處理時限及方式:
(一)第一類信件:由本署秘書室收件後,於 1  日內分辦權責單位處理
      ;各單位應自分辦日之次日起 5  個工作天內,依分層負責權限劃
      分,撰擬回信(稿)核判後答復民眾。
(二)第二、三類信件:由本署秘書室收件後,於 1  日內逕行存查。
(三)信件改分:各單位指派專責人員隨時收發處理信件,如需申請改分
      應於收信後之次日起 1  日內申請改分作業。
(四)信件展期:
      1.案情複雜之信件如無法於期限內辦結者,應填列「經濟部水利署
        公文展期申請單」說明具體原因,並於限辦日期前完成手續。
      2.展期作業應注意時效並預留陳核時間,展期原因應具體明確。
(五)本信件之處理流程(如附件 1)。


六、信件處理原則:
(一)各單位專責人員應隨時查看信箱信件,並予分辦。
(二)答復內容應避免使用公文用語及格式,文字表達需具體明確、親切
      、口語化,並註明承辦人及聯絡電話,以便民眾查詢。
(三)信件末尾應以機關名稱或首長銜名署名,切勿以個人名義署名。
(四)信件涉及非本署主管業務時,應主動提供主管單位及相關聯絡資訊
      ,如案情複雜短期內無法辦結者,應先行回函告知預定辦理進度,
      並於案件處理告一段落後再次完整回復。
(五)處理信件時,應確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應適時
      採取妥善之保密措施,俾確保民眾隱私權。
(六)民眾填復「經濟部水利署電子信箱滿意度問卷」如表達不滿意者,
      請權責單位應於收辦 5  日內針對民眾不滿意之項目,採取相關處
      理措施。


七、績效考評:
(一)本署秘書室於年度終了時,按各單位「經濟部水利署電子信箱績效
      考評表」(詳附件 2)辦理考評,考評重點包括辦理案件數、處理
      時效及滿意度。
(二)每年度綜合評比列為第一名且成績優等之受評單位,嘉獎二次、2
      名相關人員;評比列為第二名且成績優等之受評單位,嘉獎一次、
      2 名相關人員。
(三)信件處理發生錯誤、遺失或積壓逾限,致民眾權益受損或影響本署
      行政效率,經查證屬實者,依其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四)本署資訊室之工作人員,得一併簽報敘獎。


八、附件表格及流程圖得依系統變更或業務需求,簽奉核可後修正之。


九、本作業規定未盡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