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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21:0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颱風或豪雨事件淹水災害調查作業注意事項
民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使本署及所屬水利規劃試驗所、各
    河川局(以下簡稱所屬機關)辦理因颱風或豪雨引致之淹水災害調查
    作業有所依循,特定訂本作業注意事項。

二、本署及所屬機關任務編組如下:
(一)總工程司室:督導及協調本署及所屬機關淹水災害調查。
(二)水利防災中心:彙整災中淹水災害資訊及通報平台建置。
(三)資訊室:資訊平台整合及傳遞即時呈現。
(四)水文技術組:提供水情資料及降雨分析成果。
(五)河川海岸組:淹水災害訊息掌握及淹水災害調查報告成果總彙整。
(六)工程事務組:提供工程設施空間點位資訊。
(七)河川勘測隊:提供歷史影像資訊及淹水災害後協助測量。
(八)各河川局:辦理轄區內淹水災害中、後調查及撰寫淹水災害初步調
      查報告。
(九)水利規劃試驗所(以下簡稱水規所):
      1.各河川局重大淹水災害事件彙整、分析及調查報告撰寫。
      2.本署核派之專案淹水災害事件調查。

三、前置作業:
(一)水規所應建立災害調查成果資料庫。
(二)各河川局應蒐集下列資料並定期更新轄區淹水災害資料庫:
      1.依轄區特性建立淹水災害通報網絡(例如防汛護水志工、縣市政
        府、村里長或熱心人士等,得以電話、傳真或其他方式通報)。
      2.歷史淹水災害資料及轄區內地方政府淹水資料蒐集。
      3.定期更新完工工程資料。
      4.布設洪痕水尺、水位計等輔助設施
      5.淹水潛勢區淹水範圍、航照圖、地形圖。
      6.轄區水系基本圖資製作及建置。
(三)所屬機關應成立災害調查小組,定期辦理人員訓練。
(四)設備維護:各項調查物品、裝備之點檢、整備及出動。(所需物品
      、器材、裝備則由各機關於汛期前完成整備)

四、淹水災害調查啟動時機:
(一)各河川局應於中央氣象局發布豪、大雨特報或颱風警報,轄區內有
      應變小組三級以上開設,積(淹)水達三十公分以上且達一定規模
      致發生淹水災害者。
(二)各河川局轄區內,平地地區有單一雨量站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三
      百毫米以上者。
(三)其他經本署認為有啟動專案淹水災害調查必要者。

五、調查作業:
(一)淹水災害調查流程如圖 1。
(二)由所屬機關成立淹水災害調查小組並指派召集人統籌調查事宜。調
      查小組得召開淹水災害調查會議並分配調查區域。
(三)淹水災害調查分為災害中與災害後兩階段。各河川局於災害中依本
      署災害緊急應變系統規定填報及上傳速報單。
(四)河川局於啟動淹水調查後 1  日內,將「淹水初步調查報告單」送
      河海組與水利規劃試驗所,初步調查報告最少應包含內容,如附件
      1 ;各河川局並於災害後三日內將轄區淹水災害調查報告送資訊平
      台後由水規所彙整;如遇緊急事件,則依本署指示配合辦理。
(四)水規所原則於七日內彙整上述報告送資訊平台,再函請本署備查,
      本署得視需要召開淹水災害調查報告審查會議。
(五)為利資訊整合,災害後可於本署 Google Earth 資訊平台套繪淹水
      範圍圖等資訊,以利資料統整。
(六)本署核派之專案淹水災害調查比照本程序辦理。

六、各河川局撰寫之淹水災害初步調查報告內容如下:
(一)災害概述。
(二)水文資料蒐集及分析。
(三)災害調查及致災原因分析。
(四)歷史淹水事件比較。
(五)初步處理情形及改善對策。
(六)地方輿情反應事項及需求。
(七)其他必要事項。
(八)圖表資料(至少包含以下):
      1.淹水災害範圍圖。(附圖 1)
      2.淹水災害調查表。(附表 1)
      3.水系治理情形表。(備註:調查地區)(附表 2)
      4.歷史淹水事件比較表、圖。(附表 3、附圖 2)
      5.淹水災害照片。(照片 1)
      6.其他相關資料。

七、水規所彙整淹水災害調查報告內容如下:
(一)前言。
(二)淹水災害概述。
(三)雨量資料蒐集及分析。
(四)淹水災害調查及致災原因分析。
(五)歷史淹水事件比較。
(六)短、中長期改善對策。
(七)結論與建議。
(八)附錄。(各河川局所提送災害調查報告)
(九)圖表資料(至少包含以下):
      1.淹水災害面積彙整表。
      2.淹水災害調查彙整表。
      3.歷史淹水事件比較彙整表。
      4.淹水範圍圖。
      5.淹水災害照片。

八、各河川局得依轄區淹水災害特性,自行訂定淹水災害調查方式。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