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製造業服務化政策,導入製造及服務複合
經營模式,協助傳統工廠轉型兼營觀光服務,特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九條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觀光工廠,指取得工廠登記,具有產業文化、教育價值或地方
特色,實際從事製造加工,而將其產品、製程或廠地、廠房提供遊客參觀
、休憩之工廠。
三、工廠兼營觀光服務,在不妨礙工廠生產及公共安全下,得設置下列設施:
(一)標示導覽設施。
(二)解說設施及產業文物。
(三)與工廠登記產品有關之實作體驗設施。
(四)工廠登記產品生產設備及其產業相關衍生產品之展示(售)設施。
(五)公廁。
(六)停車場。
(七)安全防護。
(八)附設餐飲。
(九)藝術、文化創作展覽設施。
(十)涼亭(棚)、水池、公共藝術、眺望或其他景觀設施。
(十一)其他觀光服務必要設施。
工廠兼營前項觀光服務設施之總面積,不得超過廠地面積百分之四十;各
項設施所占樓地板面積,合計不得超過廠區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
十。
第一項第八款附設餐飲設施使用面積,合計不得超過前項觀光服務設施面
積百分之四十或其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
四、本部推動觀光工廠之輔導、評鑑、優良觀光工廠與國際亮點觀光工廠評選
,得委託執行單位辦理。
五、執行單位為研訂觀光工廠相關輔導機制,與評選輔導對象、優良及國際亮
點觀光工廠等,得邀請產業輔導、觀光休閒、經營管理、景觀設計等領域
專家學者,及相關政府機關代表等組成指導委員會。
六、觀光工廠輔導項目如下:
(一)訪視:由符合觀光工廠資格之廠商提出申請,經執行單位實地訪視,
進行意見交流及提出建議。
(二)診斷:經實地訪視後,對於有強烈轉型企圖者,由執行單位邀請專家
顧問再進行深度診斷,及提出廠域空間改善建議。
(三)專業輔導:經指導委員會評選之當年度受輔導廠商,由執行單位邀請
觀光休閒、景觀設計等專家顧問,針對廠區空間規劃、企業主題形象
、導覽體驗設施、服務品質內涵、建立營運模式等五面向進行規劃。
(四)先期診斷:為維持觀光工廠之評鑑水準,對於申請評鑑案件,由執行
單位聘請專家先行診斷,以確認是否達評鑑程度。
前項輔導項目得視年度實際需求調整之。
七、經地方政府輔導或自認已完成工廠觀光化各項軟硬體設施等指標項目之廠
商,得申請觀光工廠評鑑,由執行單位邀請專家學者依觀光工廠評鑑項目
實地評分。
觀光工廠評鑑項目分為主題特色、廠區空間、設施展示、服務品質、營運
模式等五項(附件一),評鑑結果分為未通過、條件式通過、通過等三種
。
八、通過觀光工廠評鑑者,頒授觀光工廠標章(標章樣式如附件二),為規範
使用標章之權利義務,廠商應同時與執行單位簽訂授權合約(合約書範本
如附件三)。
觀光工廠標章自頒授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廠商應於期滿前三至六個月內
,向執行單位申請續期評鑑;未報名續期評鑑或評鑑不通過者,期滿取消
第九點權利並收回觀光工廠標章。
通過觀光工廠續期評鑑者,頒授觀光工廠續期標章(標章樣式如附件四)
,廠商應同時與執行單位簽訂授權合約以規範相關權利義務。
九、取得觀光工廠標章及續期標章之觀光工廠權利如下:
(一)得參與由執行單位所舉辦之各項媒體廣宣活動與整合行銷。
(二)授權使用交通部觀光局電子圖書館之觀光遊樂地區「觀光工廠類」標
誌牌面,及依觀光工廠申請設置道路交通指示標誌須知規定申請設置
路標(牌面及須知如附件五)。
(三)除不符合國民旅遊卡特約廠商申請資格者外,將協助向交通部爭取成
為國民旅遊卡特約廠商及與該局網站連結行銷。
十、取得觀光工廠標章及續期標章之觀光工廠義務如下:
(一)廠商須遵守觀光工廠標章授權合約書之規定,即時、公開揭露其參觀
、體驗資訊於網站、廣宣資料及廠區明顯處所,以保護消費者。
(二)為確保觀光工廠標章評鑑品質,廠商應定期維護廠內之公共安全設施
、環境衛生,並注意顧客服務品質。
(三)為保護觀光工廠形象,廠商應遵守相關公共安全、環境保護、商品標
示、消費者保護,及食品、化妝品、藥物、菸酒、糧食、健康食品等
法令;工廠隸屬之主體及同企業不同工廠,亦應遵守前開法令規定。
(四)廠商應配合執行單位因推展計畫所需,而安排之政府宣導、媒體參訪
、新進廠商參訪、案例觀摩等活動。
十一、為確保觀光工廠環境及服務品質保持同樣水準、維護觀光工廠形象,對
取得觀光工廠標章及續期標章之觀光工廠,本部或執行單位得不定期以
口頭、書面或實地查核之,廠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廠商違反前點義務者,依下列方式管理:
(一)限期改善:有降低觀光工廠應有水準或損害形象之虞者,執行單位
得要求提出書面報告,經提報指導委員會審議後,令其限期改善並
暫停第九點權利。
(二)停止權利:有降低觀光工廠應有水準或損害形象者,執行單位經提
報指導委員會審議後,停止第九點權利六至十二個月,並暫時收回
觀光工廠標章。
(三)廢止評鑑資格:有嚴重損害觀光工廠形象者,執行單位經提報指導
委員會審議後,得廢止評鑑資格收回觀光工廠標章,同時取消第九
點權利並收回觀光工廠標章;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評鑑。
工廠隸屬之主體及同企業不同工廠違反前點義務,有損觀光工廠形象者
,準用前項規定。
十二、為鼓勵觀光工廠發展特色,持續創造顧客價值,對於觀光工廠經營著有
績效足為標竿楷模者,評選為優良觀光工廠。
優良觀光工廠評選標準、方式、名額,由執行單位公告之。
十三、經評選為優良觀光工廠者,其權利、義務及管理方式如下:
(一)除享有第九點之權利外,並頒發優良觀光工廠證書、獎座與適當表
揚,三年內免予參與續期評鑑。
(二)為維繫優良觀光工廠榮譽,優良觀光工廠廠商除遵守第十點義務外
,應盡最大努力維護廠區服務環境及提升顧客服務品質。
(三)為確保優良觀光工廠環境及服務品質保持同樣水準、維護優良觀光
工廠形象,其管理方式準用第十一點規定辦理。但經廢止優良觀光
工廠資格者,三年內不得參與優良觀光工廠評選。
十四、為配合觀光主管機關推動國際觀光政策,促進觀光工廠國際化,對於經
營觀光工廠著有績效及特色、具接待國際遊客設施與能力者,評選為國
際亮點觀光工廠。
國際亮點觀光工廠之評選標準,執行單位得參考交通部觀光局「觀光遊
樂業經營管理與安全維護檢查暨督導考核競賽評分紀錄表」訂定之,併
同報名資格、評選方式、名額等公告之。
十五、經評選為國際亮點觀光工廠者,其權利、義務及管理方式如下:
(一)除享有第九點之權利外,並頒發國際亮點觀光工廠證書、獎座與適
當表揚,三年內免予參與續期評鑑。執行單位並特別協助輔導,實
際輔導協助事項依當年度公告為準。
(二)為維繫國際亮點觀光工廠榮譽,國際亮點觀光工廠廠商除遵守第十
點義務外,應盡最大努力維護廠區服務環境及提升顧客服務品質。
(三)為確保國際亮點觀光工廠環境及服務品質保持同樣水準、維護國際
亮點觀光工廠形象,其管理方式準用第十一點規定辦理。但經廢止
國際亮點觀光工廠資格者,三年內不得參與國際亮點觀光工廠評選
。
十六、為維護觀光客安全及消費者權益,本部或執行單位得依據「觀光遊樂業
經營管理與安全維護檢查暨督導考核競賽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函請
當地觀光主管機關,協助檢查取得觀光工廠標章之工廠、優良觀光工廠
或國際亮點觀光工廠等。
十七、執行單位應依據本要點及當年度委辦計畫內容訂定申請須知,並公告之
。
十八、本要點經本部函頒布後施行。